校车随车教师安全教育201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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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车随车教师安全教育《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校车乘车安全  第三十八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三十九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

2、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四十条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四十一条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

3、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第四十二条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二道江小学201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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