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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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借款合同编号: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合同签订地点:使用说明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事项:一、请您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填写和签署本合同,在填写时字迹应当清楚、端正,并请使用规范的简体字。二、请您在签约前,再次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1、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2、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贷款人责任以及黑体字部分的内容;3、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

2、款约定。三、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均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四、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向兴业银行咨询。立约各方:贷款人(抵押权人):见合同第十三条。借款人:见合同第十三条。抵押人:见合同第十三条。保证人:见合同第十三条。借款人因购买房产资金不足,向贷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借款,担保人愿意提供担保,贷款人受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向借款人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并同意向借款人配套发放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为

3、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立约各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定义与解释:(一)抵押人,指为本合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自然人或单位,在本合同中,抵押人专指借款人及其配偶。(二)担保方式,本合同的担保方式可以是抵押、保证、质押或者其他方式的担保,也可以是数种担保方式。抵押人、保证人、质押人以及其他方式的担保人均称担保人。(三)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抵/质押物处置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四)本合同所称借款

4、,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借款。第二条借款金额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条借款期限一、见本合同第十五条。二、若本合同所约定的借款期限起止日与借款借据不一致,则以借款借据所记载的借款期限起止日为准。三、若贷款人提前收贷,则视为借款到期日相应提前。第四条借款用途见本合同第十六条。第五条借款利率与利息计收见本合同第十七条。第六条借款发放与偿还见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七条借款人与售房者纠纷一、本合同签订后,借款发放前,借款人与售房者就本合同项下房产有关质量、交房条件、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任何纠纷,贷款人有权视上述纠纷的解决

5、情况,在半年内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合同。二、借款发放后,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第四条项下房产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修改、延缓执行或被宣布无效,均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发生的任何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质量、交房条件、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本合同应正常履行,借款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如发生借款人《购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退房退款的,借款人及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将售房人返还的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等款项,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第八条担保方式一、本合同项下

6、借款由借款人或抵押人提供抵押担保,有关约定见本合同第十九条。二、保证人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若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保证人应代为偿还。(一)保证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三)保证期间可以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约定,本合同保证期间见本合同第十九条。贷款人提前收贷时,则视为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保证期间相应提前:A、保证期间为每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B、保证期间为每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但是如果本合同项下所

7、购房产竣工且借款人办妥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及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手续,则自借款人将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他项权证正本和保单正本交由贷款人收执之日起,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解除。(四)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保证方式不变。(五)保证人承诺,当借款人未依约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时,无论贷款人对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方式),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而无须

8、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三、担保人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独立于主合同,不能以主合同无效或存在其他瑕疵为由对抗贷款人,在主合同无效或存在其他瑕疵的情况下,仍应承担担保责任。第九条抵押期间和抵押物保险一、抵押期间自抵押登记之日起至主债务履行完毕止。二、借款期间,借款人/抵押人可自愿办妥足额抵押物财产保险,并确保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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