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铁路分局与罗启明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贵阳铁路分局与罗启明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ID:36034639

大小:26.0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9-04-29

贵阳铁路分局与罗启明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_第1页
贵阳铁路分局与罗启明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_第2页
贵阳铁路分局与罗启明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_第3页
资源描述:

《贵阳铁路分局与罗启明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贵阳铁路分局与罗启明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郑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0)郑铁经初字第67号  原告罗启明,男,1944年6月4日出生,农民,住河南省临颖县城关镇耿庄村109号。  委托代理人时银凤,郑州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铁路分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双峰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兰开峰,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利勇,男,40岁,贵阳铁路分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勤英,女,53岁,贵阳铁路分局遵义车务段货运安全员。  第三人贵州遵义国家粮食储备库。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2、新店子。  法定代表人李晶成,该粮库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兴贵,男,37岁,贵州遵义国家粮食储备库科长。  委托代理人陈新华,男,40岁,遵义市中心法律事务所工作人员。  原告罗启明与被告贵阳铁路分局(以下简称贵铁分局)、第三人贵州遵义国家粮食储备库(以下简称粮库)运输面粉合同交付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启明及其特别授权代理人时银凤、被告贵铁分局特别授权代理人胡利勇、一般代理人张勤英、第三人粮库特别授权代理人陈兴贵、一般代理人陈新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

3、告罗启明诉称:2000年5月29日,我在郑州铁路分局许昌车站发往被告贵铁分局遵义南站一车面粉计60吨,领货凭证记载的收货人是我本人,当我持领货凭证到遵义南站领取货物时,发现遵义南站已将我的货物交付他人,致使货物无法领取。故要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赔偿面粉价款69600元;2、赔偿短途运输费、运杂费、差旅费计158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贵铁分局辩称:1、2000年6月12日,原告罗启明发往我遵义南站的面粉到站,由于原告罗启明填写的货物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名称为遵义国家粮食储备库劳动服务公司罗启明

4、,住址为粮食专用线卸车,因此我们于同年6月13日将货物交付给第三人粮库,如果是误交付,也是原告罗启明填写收货人名称不清楚所造成,应由原告罗启明承担全部责任;2、我们是按照有关规定向托运人所填写的收货人交付该车货物的;3、我们在交付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卸货地点在粮食专用线;4、该批货物交给了第三人后,原告罗启明从未到遵义南站查询。  第三人粮库陈述:1、我们接收该批货物是我们与被告有委托关系;2、杨金燕将该批货物提走,是原告罗启明将车号告知别人所致;3、该批货物已实际履行,原告罗启明已将该批货物卖完;4、

5、本案公安局已受理,建议法庭中止诉讼。  经审理查明,2000年5月29日,原告罗启明在郑州铁路分局许昌车站托运面粉一车,货票记载到站为被告贵铁分局遵义南站,车种车号为P3317884,货票号码为008150,保价金额为60000元,收货人为遵义国家粮食储备库劳动服务公司罗启明。该车面粉共2400件,货物重量及计费重量均为60吨,运杂费为6864.78元(含货物保价费120元)。货物运单记载的收货人与货票记载的一致,货物运单记载的收货人住址为粮食专用线卸车,托运人记载事项为保险60000元。同年6月12日该车在

6、遵义南站卸车,次日遵义南站将该车货物交付给第三人粮库,货票丁联中收货人一栏为第三人粮库公章及徐建利章并其身份证号码。原告罗启明持收货人为其本人的领货凭证于同年6月13日到遵义南站领货时,已无货可领。原告罗启明购买该批货物价值为69600元,短途运输费为7887.78元,原告罗启明到遵义南站寻找该车货物的差旅费为994元。  上述事实:有货票丙、丁联、领货凭证、货物运单、原告罗启明购买该批货物发票、短途运输费单据、差旅费单据、第三人粮库证明、遵义南站货运员陈树清证言及原、被告、第三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7、原告罗启明按铁路运输规定填写了货物运单,提交了所运货物,交纳了运杂费,即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该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贵铁分局将货物交付给第三人粮库属于误交付,应由被告贵铁分局承担全部责任,被告贵铁分局在先行赔付后,再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因货物运单上虽然记载的卸货地点为粮食专用线,但货票及货物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为遵义国家粮食储备库劳动服务公司罗启明,领货凭证上记载的收货人为罗启明,所以被告贵铁分局就应将货物交付给罗启明本人。当然原告罗启明也有过错,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4条规定,托运

8、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而原告罗启明与第三人粮库没有任何关系,属于填写收货人不清楚。原告罗启明认为货物运单中托运人记载事项为保险60000元,据此认为该批货物已保险,应以保险货物赔偿的理由不足,因为其未提供保险单,且其交纳的是保价费,因此只能以保价货物赔偿。而被告贵铁分局将货物交付给第三人粮库则属于重大过失,应以实际损失赔偿,原告罗启明要求赔偿面粉价款69600元、赔偿短途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