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西县公共租赁住房租 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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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陇GZHT20-号陇西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出租方名称:承租人姓名:签订合同日期:年月日陇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制特别条款与提示一、公共租赁住房系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的阶段性居住困难而修建的保障性住房。凡不具备政府规定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和个人,不得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凡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等情况,以欺诈欺瞒行为骗取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回房屋,取消其承租资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纳入个人信用记录。二、承租人因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住资格的,应当主动告知出租方

2、,租赁合同同时终止,返还公共租赁住房。隐瞒真实情况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拒不返还的,政府及其授权的管理部门依法或按约定强制收回。三、公共租赁住房仅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及其家庭成员居住使用,亦可由保障对象之间合租居住使用;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非居住使用、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在承租房屋内居住,收回房屋,并取消其承租资格。四、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房屋租金。逾期3个月未支付租金的,收回房屋,取消其承租资格,并追究其违约责任。五、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返还承租房屋。需要继续租住的,应当在合同期满的3个月前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查

3、符合续租条件的,重新订立住房租赁合同。六、本合同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法律文书,请妥善收存保管。出租方有关信息出租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住址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职务业务联系人联系电话承租人有关信息承租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就业单位名称法人姓名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家庭成员或共同居住人信息与承租人关系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担保方有关信息担保分类名称或姓名法人姓名联系电话机关企业个人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陇西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公开、

4、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承租人和出租方就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出租方  出租方为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第二条 承租人  本合同承租人属于下列第   种情形:  (一)本县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家庭;  (三)乡镇进城务工人员、外地来陇工作住房困难人员;(四)省部级以上劳模、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政府(企业)引进人才。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基本情况 出租方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住房)坐落于陇西县巩昌镇 路(街)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房屋结构为  ,户型为 室 厅 厨 卫,该住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第四

5、条 租赁期限及用途  (一)该住房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二)公共租赁住房租期最短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期满符合条件可申请续签。  (三)该住房仅供承租人及家庭成员或共同居住人居住使用。第五条 租金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元/月·㎡,即该住房每月应支付租金 元。  (二)承租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租金:  1、按年度支付: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为期一年的租金一次性支付给出租方,提前一个月支付下个年度的租金。应缴租金:元(大写:仟佰拾圆角分)。  2、一次性支付:

6、由承租人在领取该住房钥匙时将本合同租金总额一次性支付给出租方。应缴租金:元(大写:仟佰拾圆角分)。  (三)承租人按上述支付方式向出租方指定银行账号缴纳租金,并将缴款回执交出租方,由出租方开具收据。第六条 租房履约保证金  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向出租方一次性缴纳租房履约保证金10000元。租赁期满返还房屋时,如承租人无违约行为、无损坏房屋及房屋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无拖欠其他相关费用的,出租方全额退还租房履约保证金本金(不计利息)。第七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的承担  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双方依约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一)与该住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

7、和改造由出租方承担。由于承租人原因造成该住房有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二)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的水费、电费、暖气费、闭路电视收视维护费、电话及网络服务费、物业服务费、垃圾处理费等由承租人承担。第八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相关物品的维修  (一)租赁期间,出租方承担下列项目的维修:  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房屋基础、墙体、柱、梁、楼地板、天棚等构件;  3、依据有关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维修义务的项目;  4、依法应由维修资金开支的维修科目;(二)租赁期间,承租人承担下列项目的维修:  1、房屋门窗的玻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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