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表见代理制度评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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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论文  标题:合同法中表见代理制度评析   系别:人文法律系专业:司法助理学号:0910402125姓名:杨绪艳指导教师:朱钰  2012年月日1010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对于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对于表见代理制度的正式确立,这一规定使得我国市场交易纠纷的解决更加有根据,使合同法更加全面、规范。关键词: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交易纠纷合同法10目录摘要………………

2、……………………………………………………………………1目录………………………………………………………………………………………2引言……………………………………………………………………………………31表见代理制度概述…………………………………………………………………………2表见代理制度在我国立法中的体现………………………………………………………3表见代理制度的不足之处及完善建议…………………………………………结束语…………………………………………………………………………………参考文献………………………………………………………………

3、…………………致谢……………………………………………………………………………………10合同法中表见代理制度评析引言一直以来,表见代理制度对于社会上纠纷的解决起到极大的作用,表见代理制度肇始于1900年至今,已经相对直接、间接的在各个国家先后确立。表见代理制度是合同法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体现。1表见代理制度概述表见代理制度肇始于1900年德国民法典。崇尚理性的德国人在抽象出代理人之三方关系的同时,以极其严谨的逻辑演绎确定了代理制度的基本法则:首先,代理权之存在,得产生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其次,代理权之行使,得产生

4、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第三,代理权之实现,得使代理行为法律效果归属于本人。很显然,在代理关系的结构中,代理权的存在,是本人承受代理行为后果的基本原因,亦即一般而言,代理权的存在是代理关系成立的绝对要件。然而,在交易过程中,第三人对于代理人之有无代理权及代理权限范围的判断,却不能不受客观情势的制约(因代理人是否被授予代理权及被授予何种性质、何种范围的代理权,毕竟纯属本人与代理人之内部关系),如果将一切无权代理行为均作为单纯的违法行为对待,即无权代理行为均属无效,则当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并对这一确信无过失时,第三人的利

5、益难免受到不当损害,同时,也使第三人同代理人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处于极不安定的状态。因此,为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与稳定,法律有必要在一定条件下“牺牲”本人的某些利益,借以确保交易的安全。为此,德国民法典在代理一般准则之外,将表见代理规定为其适用上的例外,确认在特定情况下,无权代理得发生与有权代理之同样效果。此种做法,后来为大陆法系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民事立法所不同程度地采用,并成为英美国家审判实践中的重要原则。我国在新合同法中正式确立了这一原则,使得合同法更加全面、规范。表见代理制度一经确立,使得市场交易纠纷的解决也有了极大的帮助,极大的

6、保护了合同中当事人的利益。10民法传统理论对于表见代理的适用进行过充分的研究。台湾学者戴修瓒认为:所谓表见代理,系“无代理权人而有相当理由,足令人信为有代理权时,法律即使本人负授权人之责任也”。〔1〕李宜琛则具体指出,表见代理的发生原因不外三种:其一,因本人的明示或默示(即本人的行为显然会让第三人认为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虽然事实上本人并未与之授权。例如,本人向第三人表示,将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但事后并未向代理人授权);其二,因代理人的越权代理(本人对代理权的限制有时不为第三人所知悉。因此,在代理人超越授权范围实施代理活动时,如无

7、相反通知,代理人所表现出来的代理权限,则有可能被第三人认为是其拥有的权限,从而与之为法律行为);其三,因代理权的终止(代理人之代理权已被本人撤回或因其他原因终止,但为第三人所不知,从而信其仍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法律行为)。2表见代理制度在我国立法中的体现表见代理制度在合同法中的最终确立并非十分顺利,对于表见代理制度的争论也非常激烈。主要分成一种论述:(一)、“单一要件说”(或称相对人无过失说),即“表见代理的成立,不以被代理人主观上具有过失为必要条件。即使被代理人没有过失,只要客观上有使相对人对于代理权存在与否陷于错误认识的客观情形

8、,即可成立表见代理。”(二)“双重要件说”(或称被代理人有过错而相对人无过错说)。这一种论述争论的焦点是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对于这一种观点,笔者个人认为“双重要件说”更加合理,因为法律是十分严谨的,它是一个国家统治的工具,是人民自身权益的保障。“双重要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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