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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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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须知一、项目名称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含首次、增项、复核)。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5号)。(三)《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国家质检总局令2012年第123号)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根据计量检定员考核情况,向同级质监部门申请资格核准。市局负责受理市级部门事业单位中从事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 五、许可条件 (一)
2、具备中专(含高中)或相当于中专(含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二)连续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具备6个月以上本项目工作经历; (三)具备相应的计量法律法规以及计量专业知识; (四)熟练掌握所从事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等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五)经有关组织机构依照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等要求考核合格。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计量检定员资格申请表; 2.计量检定员考核合格证明; 3.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复印正反面)、学历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4.新申请人员需要提交1寸(2.5cm)彩色证件相片;申请复核、增项
3、需提交《计量检定员证》。 七、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 (二)申请人登录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www.12365.sd.cn),填报申请书,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许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现场评审,按要求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工作。 (五)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申请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
4、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部门和
5、企业、事业单位和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九、许可程序 (一)申请。已通过计量检定员考核的,申请人登录省质监局网站/网上审批/人员许可/计量检定员资格许可,在线填写申请信息,上传申请材料,同时到受理部门行政许可审批窗口提交纸制申请材料。 (二)受理。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退回申请材料,本次申请终止。申请人补正申
6、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三)审批。质监部门自受理申请后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查询。申请人可登录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wfq.gov.cn查询发证状况。十、许可期限审查20个工作日;办证10个工作日。十一、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无收费。 十二、办理地点和时间 潍坊市质监局办理地点:潍坊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三楼质监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六9:00-12:00、13:00-1
7、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电话 0536-80809630536-8090118 十四、其他事项 《计量检定员资格申请表》可在网上申请提交后选择导出表格;也可到省局网站(http://www.12365.sd.cn)/首页/行政许可/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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