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笔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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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1.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血亲:是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使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3.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是结婚年龄的下限。4.婚姻自由原则:在有些法律中亦称婚姻自主,是指男女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5.父系亲:是通过父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6.夫妻别体主义:

2、亦称夫妻异体主义,指男女双方在婚后各自保有独立的人格,彼此间具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中均有独立性和自主性。7.夫妻忠实义务:指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包括性生活)中应当互相忠实,以维护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旧时的一些法律将忠实义务称为贞操义务。8.赡养:在我国《婚姻法》中专指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生活供养责任,如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9.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10.孤儿:指父母双亡的儿童。按照我国民政部门的

3、有关解释,可以作为被收养人的孤儿是指其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11.狭义的救助措施:指有关组织对妨害婚姻家庭行为的受害人提供的援助。12.婚姻法中的法律责任:专指行为人对于其实施的违反婚姻家庭法律行为应当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1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14.广义上的涉外婚姻:指在中国境内,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以及在外国境内,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或者中国公民与中国公民的结婚、离婚或

4、者复婚。15.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之诉,由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当事人间的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16.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17.外婚:亦称外亲,包括己身之母、祖母等的本生亲属,以及己身之女、孙女、姐妹、姑等因婚嫁和生育而形成的亲属关系。18.赠与婚:指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将女赠与他人为妻,并不索取代价。女子处于赠与标的物的低下地位。19.剩余共同财产制:指夫妻对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及婚

5、后所得财产,各自保留其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收益权及有限制的处分权,夫妻财产制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夫妻各自最终财产多于原有财产的增值部分)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20.离婚登记: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21.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22.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23.遗弃:是指法定亲属中依法负

6、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受抚养、扶养、赡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遗弃总是以不作为的形式而出现的。24.互易婚:亦称换婚,指双方父母互换其女为子妇,或男子互换其姐妹为己妻。25.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依法结合的伴侣,双方具有特定的身份,与其他两性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26.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共有财产。27.寄养:是指父母出于某些特殊情形,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直接履行抚养义务,因而委托他

7、人代其抚养子女。寄养不产生法律拟制血亲关系。28.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29.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指以婚姻家庭法为名或者其他类似的名称为名的规范性文件,它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全面反映。30.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31.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血亲关系中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32.自然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自然血亲

8、是以出生的事实作为发生原因的,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33.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34.立嗣:即立后,又称过继或过房,是中国古代的收养制度。是指男人无子时,允许将其同宗同姓、辈分相当的他人之子立为嗣子,以便传宗接代,继承宗祧的行为。当事人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35.婚生子女的推定: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36.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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