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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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科技合作,促进我省企事业单位与“两院”院士建立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进一步推动我省院士工作站建设与发展,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院士工作站建设坚持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产学研项目为纽带,以重点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为依托,引导院士及其团队为我省提供科学决策咨询、科研开发服务、成果转化和引进培养创新人才。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院士工作站,是指经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核、认定,为引进院士智力并提供相关服务,依托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建立的院士合作服务机构。第

2、二章主要职责第四条院士工作站主要职责任务:(一)开展以院士及其团队为对象的科技合作,围绕需求寻求合作对象,建立合作关系,提供合作信息。(二)组织院士及其团队为建站单位制定发展战略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对具体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引进项目等提供综合评估和技术指导服务。(三)组织院士及其团队与建站单位科研人员联合攻关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在建站单位实施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四)组织院士及其团队与建站单位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引进、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开展学科建设和学术交流活动。(五)组织院士及其团队为我省区域经济、重点行业或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战略咨询服务。第三章建

3、站条件第五条申请院士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和事业发展具有较大规模,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二)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一支水平较高、结构合理,具备较强创新能力的研发团队。其中建有省级以上重点试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和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的单位,可优先设立院士工作站。(三)联络院士3名以上或与1名以上院士签署三年以上合作协议(包括外籍院士),并且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基础,有明确的科技研发目标或成果转化任务。(四)已形成较为完善的院士进站支撑条件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及团队提供较好研发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五)能

4、为进站院士提供不低于5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配有3名以上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第四章申报与审核第六条申请设立“院士工作站”,由建站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院士工作站设站申报书》,由各市科技局审核并征得市委组织部、市科协同意后报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科协进行考察评审后核准授牌。  第七条设立院士工作站坚持自愿申报的原则,一般每年组织审定一次。第八条 院士工作站以设站单位或学科方向命名,称为××××(单位名称)院士工作站或河北省××××(产业、学科方向名称)院士工作站。第五章管理与评价第九条设站单位应制定本单位院士工作站工作目标及管理制度,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

5、经费,落实专门管理人员,并为进站院士配备科研助手,做好进站院士及团队的科研和生活保障工作,能够保证院士工作站有效运行。第十条设站单位应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与院士及其团队签订合作协议。凡涉及知识产权和技术保密问题,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院士工作站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各院士工作站组织重大院士考察、咨询等院士行活动,应提前报告或告知。与院士合作成果、交流活动等相关信息应及时报送。年底前,各设站单位要报送当年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第十二条对院士工作站的考核评价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由省级主管部门会同各市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考核与验收。第十

6、三条院士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对合作成效不明显、信息报送不及时,一次考核评价不合格的给予警示,连续两次考核评价不合格的院士工作站,予以摘牌。第六章经费支持与奖励第十四条省科技厅设立“河北省院士工作站引智专项经费”,对考核评价合格以上档次的院士工作站择优给予经费资助。资助范围分为院士合作项目补助经费和院士咨询考察活动补助经费两类。主要用于院士合作项目的研发、成果转化、改善研发条件和组织重大“院士行”、考察咨询、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等活动。第十五条年度考评结果合格以上的院士工作站,年初可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并填写《河北省院士工作站专项经费申请书》。省科技厅按评审委员会评审

7、、厅党组审议的程序确定资助单位和经费额度。第十六条每两年在考评优秀档次的院士工作站中,评选一批“河北省院士智力引进先进单位”予以通报,并在专项经费上给予重点支持。第七章组织领导第十七条院士工作站由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共同管理。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日常工作,具体承办相关事项。第十八条院士工作站接受河北省院士联谊会秘书处的业务指导。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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