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让与契约与债务人保护原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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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论债权让与契约与债务人保护原则二  我合同法制定过程中,1995年1月的试拟稿第78条在让与人的义务之标题下,规定:  “债权让与后,让与人须对受让人承担如下义务:  (一)将债权证明文件交付受让人。让与人对债权证明文件保有利益的,由受让人自负费用取得与原债权证明文件有同等证据效力的副本;  (二)将占有的货物交付受让人;  (三)告知受让人行使债权的一切必要情况;  (

2、四)应受让人请求做成让与证书,其费用由受让人承担;  (五)承担因债权让与增加的债务人履行费用;  (六)提供其他为受让人行使债权所必要的合作。“  试拟稿第86条规定:“依法律规定的债权移转,准用本法第76条、第80条、第82条的规定。”其中第78条不在准用之列。其后的征求意见稿(1997.5.14)、草案(1998.8.20)及现行合同法皆未采用试拟稿中的上述规定。但学者间仍有采此主张的,并认为告知和交付证明文件乃为让与人之从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

3、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无疑,在债权让与的情况下,为了使新债权人对于已取得之债权易于实行及易于保全起见,立法上确有必要规定新债权人之辅助请求权。唯原债权人之辅助义务,其来源和性质,则颇有争论:辅助义务是约定义务还是法定义务?它是由处分行为所生之义务?是由原因行为所生之义务?还是与让与有关之完全外在性的义务?  我们认为,原债权人之辅助义务不是从作为处分行为之让与契约)中产生的。盖让与契约既为处分行为,应不残留履行问题。倘以辅助义务之基础,求之于让与契约,则让与

4、契约岂非一面为处分行为,一面又为负担行为?况且在法定债权让与时,虽无让与契约,但仍有承认辅助义务存在之必要。故即使以辅助义务作为债权让与契约之附属内容,于理亦有未通之处。  原债权人之辅助义务也不是从原因行为中产生。虽然让与人和受让人不妨在原因行为中就实现债权所必要的信息告知义务,就证明债权所必要的证书交付义务等作出约定,此际,约定义务和辅助义务,在内容上、功能上多有类似,然两者间仍有不同:①约定义务乃原因行为所生债务之一部,惟于原因行为有效时方有其意义。而辅助义务与债权之主体变更相伴而生,非必以原因行为之存在为前提。

5、②约定义务仅于债权让与契约作为原因行为所生给付之履行行为时,有其适用。而辅助义务不限于此,在法定债权让与中亦得适用。③约定义务仅于原因行为双方当事人间得主张之,故有相对性。而辅助义务则不受相对关系之制约,在连续转让中,从B处受让债权之C,亦得对B之债权所由取得之A,要求履行辅助义务。盖C作为新债权人有主张和保全债权之必要故也。④约定义务不履行,可能构成处分行为之给付不良履行,从而受让人可主张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原因行为为双务契约时,甚至得解除契约。而辅助义务之违反,通常新债权人应只得主张损害赔偿,处分行为之给付业已完全

6、履行者,不因辅助义务之违反而成为不良履行。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我们认为,辅助义务系建立在诚信原则基础上,与债权之让与(不论约定让与抑或法定让与)相关联、完全外在于处分行为的法定义务。正因为是法定义务,所以在以法律行为取得债权或以法定方式取得债权的情形,辅助义务皆有其适用。对于法定债权移转,我国合同法虽未设一般性规定,但因保证人、第三抵押人或质押人(即学理上所谓之物上保证人)、连带债务人等

7、代为清偿后,债权人之债权于其实现的范围内应法定地移转于代为清偿人,从而有适用辅助义务之必要。正因为辅助义务是与债权之让与相关联的,而债权之让与无不以有效的基础关系为前提。在以法律行为之方式让与债权时,偿若因为原因行为不成立、无效、被撤消、被解除、被终止、或以其他原因而消灭,皆会导致基础关系之欠缺,此时业已让与之债权应按不当得利予以返还,受让人实无必要再行使辅助请求权,否则只会增加返还的麻烦。为此,在基础关系欠缺之际,原债权人对于新债权人之辅助请求,应认其有不当得利抗辩(Bereicherungseinwand)之机会,

8、原债权人纵未为此异议,法院亦得依职权审查之。  (2)关于让与人之权利瑕疵担保责任问题  我国学者,不论是否承认债权让与契约之独立性,皆于债权让与法律后果中,对让与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加以论列。如果承认债权让与契约之独立性、无因性,那么,对于债权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应该在原因行为中来处理。因为出于买卖之原因而为债权让与,抑或出于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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