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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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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发展,保障国有林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在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骨干示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一定的经营面积,以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国有森林资源为主要目的,以国家所有为主体,依法建立具有法人地位的林业事业单位。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内从事国有林场管理和在国有林场内进行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国有林场实行“以林为本,合理开发,综合经营
2、,全面发展”的方针。其主要任务是: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质量,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森林资源及其它资源,兴办林场产业,增强林场经济实力;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提高生产力水平,充分发挥10森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五条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分类经营。国有林场对于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资源和财产,享有占用、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利,并负有保值增值的责任。第六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国有林场工作。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国有林场工作。跨市、县的国有林场,由与其有隶属关系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二章建立、变更与撤销第七条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
3、申请建立国有林场:(一)国有林业用地相对集中,有林地面积在100公顷以上,或者国有森林资源具备一定规模,且林地内具有自然历史遗迹需要保护的;(二)林地权属清楚、四至界线分明;(三)有稳定的组织管理机构;(四)有必要的建设、发展和管理资金。第八条建立国有林场,由拟建林场所在县人民政府提出建场申请、国有林地权属证明、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规划设计文件(总体规划要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经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需建林场的,由拟建林场所在市人民政府提出相应的申请文件,报省林业10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国有林场集
4、中的地方,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县或市为单位组建事业性质的林业总场(局),统一组织林场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发挥规模经营的优势,提高综合效益。第十条国有林场应保持稳定,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隶属关系、经营界线或予以撤销的,必须按第八条规定的建场审批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国有林场的合并、分立,由与其有隶属关系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有林场发生林权转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报批。第十一条国有林场改变隶属关系、经营界限或予以撤销、合并、分立等事项变更前,必须评估资产,清理债权债务,明确划分责任,保护森林资源资产和其它国有财产。第三章
5、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国有林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据林业长远发展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制定年度各项生产、经营计划,确定建设项目生产规模;对国家下达的林业生态建设项目,享有优先建设权利。10(二)根据国家、省、市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木材生产计划,按照市场价格自主经营销售本场生产的木材、林产品和其它产品。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产品除外。(三)依法自主开发利用经营区内的各种资源。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使用自有资金。(五)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森林资源资产,或以森林资源资产入股、抵押;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处置场内小型固定资产。(六)按照国家规定决定本场的机构设置、人员调配、
6、中层干部任免、劳动用工和工资等物质分配。(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林场规章,对违反劳动纪律和违法职工给予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辞退或开除。(八)有权拒绝任何机关和单位的非法摊派。第十三条国有林场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侵犯。第十四条国有林场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严格经济核算,节约开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第十五条国有林场必须遵守国家财务税收、劳动工资、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规定,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四章生产经营第十六条根据所在行政区林业发展长远规划和本场的实际情况,定期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逐级报省10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7、后实施。第十七条在保护好现有森林资源的基础上,大力造林、育林、培育后备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第十八条对经营管理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不得进行主伐,只准按照当年下达的采伐限额及木材生产计划,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及征占用林地对林木进行采伐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厅有关技术规程,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九条对经营管理的古树名木、珍贵稀有植物群落以及具有纪念意义的林木,要建立档案,严加保护,不得采伐。第二十条对经营范围内列为国家和省重点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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