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涉外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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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货托运人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湛江市启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湛江市百事佳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发布于:2010-07-1509:30:27倪学伟【问题提示】  FOB价格条件下的卖方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法律地位是什么?。其享受何种权利及承担何种义务?【要点提示】  FOB价格条件下的卖方,是法定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发货托运人,享受托运人的权利,并应承担相应义务。【案件索引】一审:广州海事法院(2008)广海法初字第227号(2008年7月16日)。【案情】原告:湛江市启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启航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人民大道南

2、37号怡景华庭A座11楼B室。被告:湛江市百事佳电器有限公司(下称百事佳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双港路18号。被告:南宁鑫金航物资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下称鑫金航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人民大道南18号华侨大厦1001室。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15日,百事佳公司与大众联合(香港)有限公司(MassUnited(HK)Limited.)(下称大众公司)签订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百事佳公司向大众公司销售“山”牌电饭煲共计2,376包装箱,装入一个40英尺集装箱,价格条件FOB湛江,总价款18,688美元;起运港中国

3、湛江,卸货港印度新德里,允许转运,不允许分装;装运时间2007年9月30日,电汇付款。8月20日,百事佳公司向大众公司开出该销售合同项下的商业发票一份。2007年8月27日,启航公司作为托运人,向鑫金航分公司办理涉案货物的托运手续,在编号为070103的鑫金航分公司出口货物托运单上记载:发货人芒特海外(香港)有限公司(MountOverseas(HK)LTD.)(下称芒特公司),收货人凭指示,装货港湛江,货名电饭煲,运费预付(FreightPrepaiduptoIcdTaghlakabad),服务种类库场至库场,柜号TTNU9164913

4、,提单号:HKGCB7434825,一个集装箱的海运费3,100美元,文件费17美元。启航公司以托运人的名义在该托运单上盖章;鑫金航分公司以承运人名义签字盖章,并注明“确认订舱。”9月14日,启航公司向鑫金航分公司支付上述海运费和文件费共计3,117美元,折合人民币23,566.70元。在编号HKGCB7434825的提单上记载:托运人芒特公司,收货人M/SG.K国际,装货港香港,承运船舶“万海”轮,卸货港纽哈瓦,卸货地点IcdTaghlakabad堆场,一个40英尺集装箱,货名电饭煲,从湛江经香港转船至新德里,运费预付到IcdTaghl

5、akabad,装船日期2007年9月7日,提单于9月8日在香港签发。2007年9月10日,启航公司开出编号为00799563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一份,记载:付款单位百事佳公司,电饭煲运费3,366美元,折合人民币26,254.80元,请以美元付款。该发票已由百事佳公司的纪金菲领走,但未向启航公司付款。在目的港,涉案货物被要求交纳12%的服务费、1%至12%的中学及高等教育社科院费、2%至12%的教育社科院费。为此,目的港的收货人交纳了1,327美元,并在付给百事佳公司的货款中扣除了该1,327美元。百事佳公司于2007年11月

6、13日致函里集诺集装箱航运公司(RegionalContainerLines),指出:你公司向我司的目的港客户多收取1,327美元是不合理的;由于我司的目的港客户急需提货,已向贵司目的港代理支付了此费用。我司客户已在给我司的货款里扣除该1,327美元,此费用不合理,请尽快退还我司。另查明,启航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是国际货运代理。鑫金航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集装箱陆路运输代理、汽车货物运输代理等。上述事实有货物销售合同及货物发票、出口货物托运单、报关单、提单、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目的地船东代理的发票、启航公

7、司出具给百事佳公司的发票等证据证明。原告启航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百事佳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约定运费3,366美元。之后,原告又与被告鑫金航分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约定预付运费,从起运地至目的地的运费与附加费为3,117美元。原告已向鑫金航分公司支付了3,117美元,货物已运抵目的地,但百事佳公司以目的地收货人少付货款1,327美元为由,拒不向原告支付3,366美元。为此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返还运费3,366美元,并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百事佳公司辩称:我方作为货物电饭煲的卖方,与买方大众公司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湛

8、江,由买方租船。我方并没有以托运人的身份向原告托运货物,委托原告办理运输手续的是货物的最终买家芒特公司,原告应向芒特公司追偿拖欠的运费。我方仅是货物的销售人,没有承担运输合同的义务,也没有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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