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验收办法

ID:35996101

大小:170.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4-29

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验收办法_第1页
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验收办法_第2页
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验收办法_第3页
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验收办法_第4页
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验收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验收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附件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的需要,加快建设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加强和规范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考核验收管理。第三条 《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的基本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可根据实际制订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性标准。第四条 《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计分细则》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考核验收的依据。达标验收考核内容包括队伍建设、装备建设和业务用房三部分,按照分项考核计分原则,总分达

2、到270分,分项不低于85分,方可认定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单位。第五条 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实行国家、省两级验收管理。省级、副省级城市环境监察机构应达一级标准,东、中部地区的地市级及县级市环境监察机构至少达二级标准,西部地区地市级和其他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至少达三级标准。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省级和副省级城市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的达标验收和全国一级达标单位的审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16—(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二级、三级达标验收工作。第六条 申请验收的环境监察机构由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申请报告、

3、包括工作措施、标准化建设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内容的工作报告以及包括预评分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经费保障与业务用房情况说明、装备配置统计、基础工作执行情况等内容的技术报告。第七条 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厅(局)成立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委员会,成员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厅(局)负责人和内设的人事和规财等部门、环境监察机构人员组成,验收时可邀请所在地政府、编办、财政等部门人员参加。验收委员会应进行逐项考核、记分,现场检查,并形成标准化验收意见。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验收的一级达标单位名单及验收材料应于验收完成后的

4、次年1月份报环境保护部审定。第九条 经验收和审定的单位由组织验收的单位颁发国家统一样式和规格的标牌。一级达标单位,颁发环境保护部监制的标牌;二级和三级达标单位,颁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监制的标牌。第十条 环境保护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达标单位每两年复检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应于复检完成后的次年1月份将复检情况上报环境保护部,并予以通报。已经按原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通过达标验收的单位,应在两年内达到新标准,并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复检。—16—第十一

5、条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厅(局)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或者一年检查发现两次或两例违反标准化建设要求的,取消达标单位称号,并收回达标标牌。(一)执法装备被经常性调用的;(二)执法装备或仪器设备管理混乱的;(三)基础工作不能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的;(四)环境监察人员违反环境监察“六不准”的或者违反“环保系统六项禁令”的;(五)违反标准化建设其他有关规定,屡次指出不改正的。第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蒙蔽标准化验收工作的,一经查实,由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厅(局)取消达标单位称号,收回达标标牌,并通报批评。

6、第十三条 标准化建设工作力度大、进展快、效果好的地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初审推荐,环境保护部通报嘉奖,并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时给予优先考虑。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16—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计分细则第一部分:队伍建设(100分)类别序号指标内容分值考核计分细则要点说明备注机构与人员(50分)1机构8编制主管部门批文4分名称符合标准化规定2分组织健全2分  2人员规模6满足实际工作需要达不到标准不得分,以编制主管部门批文为准 3人员管理6人员应全部纳入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

7、员管理达不到标准不得分,以编制主管部门批文为准 4人员学历(大专以上)5按相应标准的下限计算,达到下限不扣分,每低5%扣1分,扣完为止以学历证书为准 5环保相关专业人员5按相应标准的下限计算,达到下限不扣分,每低5%扣1分,扣完为止以学历证书为准6执法人员培训率6按相应标准的下限计算,达到下限不扣分,每低5%扣1分,扣完为止以培训合格证为准 7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率6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参加规定培训,持有上岗证,低于相应标准的,每低5%扣1分,扣完为止以环境监察执法证件为准 8职能到位8按4项职能,缺1项扣2分  基础工作(40分)9执行环境监察工作制度10

8、缺1项扣1分  10执行环境监察工作程序10缺1项扣1分查文件和程序公开情况和执行情况 11执行环境监察政务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正文描述:

《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验收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附件二: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的需要,加快建设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加强和规范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考核验收管理。第三条 《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的基本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可根据实际制订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性标准。第四条 《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计分细则》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考核验收的依据。达标验收考核内容包括队伍建设、装备建设和业务用房三部分,按照分项考核计分原则,总分达

2、到270分,分项不低于85分,方可认定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单位。第五条 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实行国家、省两级验收管理。省级、副省级城市环境监察机构应达一级标准,东、中部地区的地市级及县级市环境监察机构至少达二级标准,西部地区地市级和其他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至少达三级标准。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省级和副省级城市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的达标验收和全国一级达标单位的审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16—(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二级、三级达标验收工作。第六条 申请验收的环境监察机构由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向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申请报告、

3、包括工作措施、标准化建设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内容的工作报告以及包括预评分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经费保障与业务用房情况说明、装备配置统计、基础工作执行情况等内容的技术报告。第七条 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厅(局)成立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委员会,成员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厅(局)负责人和内设的人事和规财等部门、环境监察机构人员组成,验收时可邀请所在地政府、编办、财政等部门人员参加。验收委员会应进行逐项考核、记分,现场检查,并形成标准化验收意见。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验收的一级达标单位名单及验收材料应于验收完成后的

4、次年1月份报环境保护部审定。第九条 经验收和审定的单位由组织验收的单位颁发国家统一样式和规格的标牌。一级达标单位,颁发环境保护部监制的标牌;二级和三级达标单位,颁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监制的标牌。第十条 环境保护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达标单位每两年复检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应于复检完成后的次年1月份将复检情况上报环境保护部,并予以通报。已经按原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通过达标验收的单位,应在两年内达到新标准,并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复检。—16—第十一

5、条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厅(局)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或者一年检查发现两次或两例违反标准化建设要求的,取消达标单位称号,并收回达标标牌。(一)执法装备被经常性调用的;(二)执法装备或仪器设备管理混乱的;(三)基础工作不能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的;(四)环境监察人员违反环境监察“六不准”的或者违反“环保系统六项禁令”的;(五)违反标准化建设其他有关规定,屡次指出不改正的。第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蒙蔽标准化验收工作的,一经查实,由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厅(局)取消达标单位称号,收回达标标牌,并通报批评。

6、第十三条 标准化建设工作力度大、进展快、效果好的地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初审推荐,环境保护部通报嘉奖,并在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时给予优先考虑。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16—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达标计分细则第一部分:队伍建设(100分)类别序号指标内容分值考核计分细则要点说明备注机构与人员(50分)1机构8编制主管部门批文4分名称符合标准化规定2分组织健全2分  2人员规模6满足实际工作需要达不到标准不得分,以编制主管部门批文为准 3人员管理6人员应全部纳入公务员管理或参照公务

7、员管理达不到标准不得分,以编制主管部门批文为准 4人员学历(大专以上)5按相应标准的下限计算,达到下限不扣分,每低5%扣1分,扣完为止以学历证书为准 5环保相关专业人员5按相应标准的下限计算,达到下限不扣分,每低5%扣1分,扣完为止以学历证书为准6执法人员培训率6按相应标准的下限计算,达到下限不扣分,每低5%扣1分,扣完为止以培训合格证为准 7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率6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参加规定培训,持有上岗证,低于相应标准的,每低5%扣1分,扣完为止以环境监察执法证件为准 8职能到位8按4项职能,缺1项扣2分  基础工作(40分)9执行环境监察工作制度10

8、缺1项扣1分  10执行环境监察工作程序10缺1项扣1分查文件和程序公开情况和执行情况 11执行环境监察政务

显示全部收起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