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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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的程序保障  程序保障一般指的是为了追求程序的正义而设计的种种制度上的方式、方法。不同的方式或程序对实体结果有很大影响。[1]一个公正的程序能够在更大的程度上保证权利公正、准确、及时地实现;因此,为了实现实体的正义就必须不断地对程序进行完善。同时,程序正义本身也有其独立的意义。一个公正的程序会让公民在权利主张的过程中感觉受到了公正的对待。这样,即使在个案公正无法实现的时候,人们仍然会保持对行政和司法机关的信任,并愿意通过该机关设立的程序上的救济机制来主张权利。  在我国,专利权的程序保障问题很少

2、被当作一个理论问题来讨论。中国加入WTO后,有义务达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第三部分“知识产权执法”和第四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与维持及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程序”对知识产权程序性保障的要求。但是,仅从履行公约的角度来看待专利权的程序问题是不够的。制度选择的合理性不是公约的规定所赋予的,而是应当建立在对本国实际情况理性分析的基础之上。因此,本文试图运用程序法理来分析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程序,给完善此类案件处理程序制度提供一个新视角。  专利权的程序保障是指为了保证专利权更为充分、便利地实现的有关处理

3、专利权事务的具体顺序、方式和手续等的制度。具体来说,专利权的程序保障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第一,专利权的取得程序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这里所指的专利权取得程序是从广义上来说的,包括专利权审批程序、无效宣告程序和强制许可程序。对于专利权取得程序,当前的相关著述大多只是从注释法的角度对《专利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介绍,很少探究这些程序自身的合理性。第二,专利纠纷的处理程序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我国现行《专利法》提供了两种解决专利纠纷的途径:(1)行政途径。对专利审查程序、无效宣告程序及强制许可程序中出现的行政性专利纠纷和具

4、有民事性质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审、行政诉讼、行政裁决等行政渠道解决。(2)诉讼途径。专利申请人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对于专利权被侵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诉讼程序是处理专利案件中最审慎和严密的及最终的程序,也是制度上最能保证公正的程序。修改后的《专利法》保留了司法审判的终局性,是最低限度的也是最基本的程序公正的保障。  我国《专利法》自1985年生效实施以来,分别经过了1992年和2000年两次修改。2000年的修改中有不少内容涉及专利纠纷的处理程序,例如:取消了撤销程

5、序,增加了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复审、无效决定由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规定;增加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禁止令)、财产保全的诉前临时司法措施。同时专利法也对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侵权纠纷的程序进行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不同的法律效果。然而,修改后的《专利法》对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的具体程序规定得还不够完善,导致实践中仍存在很多问题。  第一,行政裁决权与司法审判权的冲突。当发生侵权纠纷时,假如当事人先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存在侵权事实并驳回当事人的起

6、诉或判决其败诉时,则当事人仍有权请求行政机关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由于办案人员主观认识、从业经历的差异,对同一事件,行政人员很可能作出与法官截然相反的处理结果。反之,如果当事人先请求行政救济,前述情况也可能会发生。对同一案件,由相同的实体法调整,却因为由不同的权力机关适用不同的程序处理,则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第二,行政审判权与司法审判权的冲突。专利管理部门受理当事人请求处理侵权纠纷的时候,只拥有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是否应当作出决定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的权力;当事人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也可以

7、直接选择民事诉讼途径请求救济。按我国现行立法,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性质截然不同,而二者解决的对象却是同一民事纠纷。而且,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通常是在同一法院的不同审判庭进行的,行政诉讼一般是请求撤销行政裁决,民事诉讼则是请求赔偿。这就很有可能出现一边认定不侵权而另一边则确定了侵权赔偿数额的冲突。  第三,程序处理上的重复、低效。由行政机关处理民事侵权争议,可以迅速地制止侵权行为,但行政管理机关无权处理专利侵权的赔偿纠纷。行政机关在作出侵权认定后,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就赔偿数额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

8、又反悔的,受害人要弥补自己的损失就必须再向法院起诉,或者受害人预见到双方不可能协商解决赔偿数额问题,又想立刻制止侵权行为,就可以同时采用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两种方式。对于专利管理机关已经作出侵权或者不侵权认定的、当事人就赔偿问题提出民事侵权诉讼,法院是否可以根据行政决定所作出的侵权认定仅就赔偿数额问题进行审理,实践中有不同认识。有些“法院受理后,须按民事诉讼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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