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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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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养护和管理,保障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完好和发挥应有作用,实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XX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规定所称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库、农村安全饮水设施、当家塘、坝、小泵站、沟、渠、桥、涵、闸、护坡等及其所属的水利工程。第三条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遵循统一领导、行业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群专结合、确保长效的原则。第二章管护机构及职
2、责第四条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的责任主体,区水利局是全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全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负责全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工作。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的责任主体,以乡(镇)为单位成立水利工程管护机构——乡(镇)水利工程管护协会,承担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职责。会长由各乡镇的分管领导担任,常务副会长由乡(镇)水利站站长担任,成员为乡(镇)水利站技术人员和各村水管员,乡(镇)水利站承担协
3、会的日常工作,同时也是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办公机构。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是本行政村范围内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的责任主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以村水管员(或者用水者协会)为主体的管护人(或管护组织),承担行政村范围内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职责,其上级机构是乡(镇)水利工程管护协会。第三章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理范围和内容第七条区人民政府委托区水利局履行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责任,其工作职责是:执行国家、省、市和上报主管部门有关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统筹规划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养护和管理工作
4、,制定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年度养护计划,编制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养护资金使用计划,监督、检查、指导乡(镇)组织实施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小修工程、日常管护;实施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养护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奖罚。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养护与管理工作职责是:制定本辖区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完好、安全、畅通;做好本乡(镇)水利工程的摸底、调查、统计工作,并分类归档,根据摸底情况提出年度各项水利工程管护意见;筹措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经费,制定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养护项目所
5、需资金的补助计划,并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管护,配合市、区水政执法部门及时依法查处涉水、涉河、涉渠的侵占、损坏、蚕食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不受侵犯。第九条管护范围:小型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其设计洪水位淹没范围或原征地线、移民线以下的区域,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50-100米;小型水利工程建筑物管理范围为边缘线起向外10米至30米,沟渠为沟渠脚外延2米;塘坝为外坡边界线;小型涵、闸为上下游各20米;管网线周围0.25米范围内,其它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按照《水法》有关规定执行。第
6、十条管护内容:(一)现状区域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二)新、改扩护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经验收合格,正式移交手续完善的;(三)本款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水利设施的日常管护、巡查要有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登记、处理和上报;(四)跨村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由乡(镇)水利工程管护协会分解落实管护责任;(五)工程管护实行专业管护与村民管护相结合制度;(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工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打击破坏行为,保证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完好无损。第四章管护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第十一条区政府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专项养护资金;区
7、财政按每人2元安排,“一事一议”以奖代补按每人1元统筹,乡(镇)要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专项管护资金,按每人1元安排,可以从土地出让金返还、独立小水库收取的水费、开发利用的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收益和本级财政收入中提取解决,相关部门也要向上争取的专项维护补助经费,增加资金规模,保证正常维修养护急需。第十二条管护经费使用和管理。养护经费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本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乡(镇)水利工程管护协会统筹安排本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工作,负责管护项目资金分配、项目组织实施,申报验收补助,管护经费分级承担,区级管护经
8、费采取“区管乡用”的办法,乡镇管护经费可采取“乡管村用”的办法,主要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费用开支,单项维护投资一般控制在5000元以内、超过5000元以上,应经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对投资额较大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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