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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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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用林业行政案件类别及法律依据1、盗伐林木案(森林法第39条第1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2、滥伐林木案(森林法第39条第2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3、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案(森林法第43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
2、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擅自开垦林地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5、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6、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7、非法收购
3、木材案()。(1)擅自进入林区收购木材案;(2)未按指定时间、地点、树种、材种或者超数量收购木材案;(3)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案;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木材,可以并处实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8、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案(森林法第44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9、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2条)。由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0、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案)。违反本条例规定采伐、毁坏古树名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采伐的树木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1、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案()。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毁坏或者死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12、非法经营、加工木材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0条)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
5、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13、违规在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案(森林法第44条)。违规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14、非法运输木材案(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1)无证运输木材案;(2)超数量运输木材案;(3)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运输证不符案;(4)使用伪造、涂改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5)承运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
6、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15、运输木材拒绝接受检查案();运输木材拒绝接受木材检查站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承运人处以
7、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16、非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案(森林法第42条)。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7、非法狩猎案(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2条、33条;)。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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