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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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地方税务局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甬地税二〔2007〕171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各市级中资财产保险机构:为完善我市车船税代收代缴制度,确保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规定,特制定《宁波市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

2、际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地税局、市保监局。-13-附件:宁波市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二OO七年九月十七日-13-附件:宁波市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完善我市车船税代收代缴制度,确保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附7)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代收代缴

3、车船税。第三条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收代缴的适用范围为凡在我市范围内办理“交强险”的所有机动车(法律法规规定免税的车辆除外)。第四条纳税人当年应缴纳车船税税额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规定的车船税税目税额标准计算,“交强险”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一)购置的新车,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式中“应纳税月份数”为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13-(二)对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当年

4、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式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期的当月至截止日期当月的月份数。(三)其余车辆,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四)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处理。(五)对未按规定购买、停驶未购买和不需购买“交强险”的应税车辆和所有应税船舶,纳税人应在每年三月自行到车船登记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第五条从2008年7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

5、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有欠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应纳税款。(一)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或者曾经缴纳过车船税的车辆,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往年补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前次缴税年度-1)。其中,对于2007年1月1日前-13-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未缴纳车船税的,前次缴税年度设定为2006。(二)对于2007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购置时起一直未缴纳车船税的,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往年补缴=购置当年欠缴的税

6、款+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其中,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应纳税月份数为车辆登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若车辆尚未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则应纳税月份数为购置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车辆登记年度-1)。第六条对于纳税人在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以后购买“交强险”的,或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保单中“滞纳金”项目为各年度欠税应加收滞纳金之和。 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欠税金额×滞纳天

7、数×0.5‰滞纳天数的计算自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的次日起到纳税人购买“交强险”当日止。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欠缴车船税的,应分别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第七条纳税人在办理“交强险”时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以下资料:(一)含有纳税人及机动车辆信息的投保单;-13-(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车主的行驶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前次车辆完税证明资料;(五)机动车未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纳税人应提供车船购置发票复印件、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等有效合法凭证。(六)已完税或免税的机动车

8、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本年度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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