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考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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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格式--专业资料--可编辑---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一、平等主

2、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广义的,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债务)的总和;狭义,是指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的总和。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2、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指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生命、健康、

3、姓名、肖像、名誉等)和身份关系(亲属和监护等)两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第四、五节:民法的性质和本位一、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3、民法是调整是民生社会关系的基本法。二、本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本位的法律精神意味着: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再去保障权利的实现。在权利和权利的关系中:公民的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也是国家权利配置和运作的;目的和界限。民事权利是人们生产和保障生活的基本权利,民法是法

4、治的基础,是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民法的基本任务是确认和保护民事权利,以权利本位发挥民法功能之本。第六、七节:民法的渊源和效力一、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者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制定法(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民事法律、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国家机关对民事规范的解释和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2、习惯3、判例----WORD格式--专业资料--可编辑---4、法理二、民法的效力: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发生效力的范围,即民

5、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民法对人的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领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等发生的民事关系。有三点要注意:(1)全国性的规范文件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2)地方性的民事法规,仅适用于该地区,而不能适用于其他地区。(3)港澳特别行政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适用于特别行政区。民法在时

6、间上的效力:1、民法生效的时间:主要有一下两种类型:(1)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2)民法规范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2、民法失效的时间:(1、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2、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3、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3、关于民法的溯及力问题: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也有例外。通常我国民法的溯及力,体现为“有利追溯”原则。所谓“有利追溯”原则,是指如果民法具有追溯力,有利于保护民事权益,就使该法律具有追溯力。使用原则:特别法优于一

7、般法;强行法优于任意法;成文法优于不成文法;制定法优于习惯法;集体规则优于原则性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全部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具有指导功能、约束功能和补充功能)一、平等原则(首要原则意义:一是明确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二是突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三是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没有平等基本原则,其他基本原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体现:1、民事

8、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3、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二、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自愿原则是民事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反映。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2、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三、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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