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ID:35948817

大小:16.0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9-04-26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_第1页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_第2页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_第3页
资源描述: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5】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二00五年七月十四日附件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秩序,维护林木种苗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种苗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

2、条对获得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经营许可的被许可人(以下简称被许可人)从事林木种子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种苗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委托省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管理效能,规范被许可人经营行为,维护林木种苗市场秩序。第五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被许可人资质、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林业局核发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二)被许可人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方式、有效期等从事林木种子经营活动;(三)林木种子经营业务登

3、记、档案等制度建立情况和执行情况;(四)被许可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资格培训制度情况;(五)被许可人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六)被许可人执行自检、标签、广告情况;(七)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第六条监督检查的方式有书面监督检查、实地监督检查。书面监督检查是指,通过核查被许可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对被许可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实地监督监督检查是指对被许可人的经营场所、设备、种苗等进行现地查验,对被许可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书面监督检查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种苗管理机构将书面检查的时间、内容、提供书面的材料通知被许可人。(二)被许可人按照通知要求向种苗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材

4、料,主要包括:1.登记项目变动情况;2.设立分支机构及登记备案情况;3.经营条件变化情况;4.经营档案建立情况;5.检验、标签、包装等制度的执行情况;6.检验、加工、贮藏、保管等方面的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及相关仪器的使用证明;7.监督检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三)种苗管理机构通过审查书面材料,对被许可人的经营行为实施检查。(四)种苗管理机构将检查结果通知被许可人。第八条 实地监督检查应当及时作出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包括:(一)依法对被许可人经营的林木种苗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情况;(二)依法对被许可人的加工、贮藏、保管、检验设备和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情况;(三)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

5、查了解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四)查阅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档案和相关资料情况;(五)要求被许可人补充报送的相关资料名称。书面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书面记录档案。第九条进行实地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与监督检查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检查结果的,应当回避。第十条种苗管理机构应当在书面监督检查2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许可人。实地监督检查可以不事先通知被许可人,但应当场出示检查通知和工作证件。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受委托进行实地监督检查的还应出示委托证明。第十一条 书面或实地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由种苗管理机构通知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的情况实施督促检查。第十二条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6、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妨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或谋取其它利益。第十三条种苗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公开举报方式,对举报的事项、内容,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核实、处理。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确有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第十五条 种苗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制度。归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的材料:(一)被许可人名称、地址;(二)准予许可的事项;(三)准予许可的有效期;(四)被许可人申报的业绩、资历等有关材料;(五)实施监督检查情况书面记录;(六)监督检查结果;(七)其他相关材料。种苗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人员管理监督检查记录档案,

7、并负责公众查阅的接待工作。第十六条种苗管理机构在书面记录和归档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不良信用公示制度。凡经核实的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均应载入该被许可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并依法予以公开披露。第十七条种苗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依法撤销、注销林木种子经营行政许可的工作机制,对各项准予行政许可的事项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及时按程序撤销有关行政许可,及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第十八条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