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科学技术学院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办法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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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科学技术学院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办法(意见征求稿)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的意见》(粤发〔2015〕10号)、《佛山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意见》(佛府〔2015〕36号)、《佛山市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行动方案(2015-2020年)》(佛府函〔2015〕50号)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财工〔2015〕242号),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引导和鼓励广大师生积极参与企业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协同推进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

2、“高企”)培育工作,构建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助推高水平理工大学建设,特制定本办法。一、内涵界定(一)属性界定佛山市下辖5区范围内注册的企业,借助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以下简称“佛科院”)提供的人力、财力、物力、技术等资源,通过自主创办、引进或联合培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或被纳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以下简称“省高企培育库”),均应界定为佛科院培育的高企,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凡由学校教职员工(含离、退休人员)、在校学生、高层次引进人才(包括柔性引进人才、岭南教授)、聘用制博士或高建聘员等-7-(上

3、述5类归属为佛科院师生)独立创办或在企业持有股份,并成功孵化成为高企或入选省高企培育库的企业;2.凡依托全球新技术(华南)转移中心、佛山大学科技园、佛山南洋研究院、佛山(云浮)氢能产业和新材料发展研究院、佛山中科协同创新研究院、佛山岭南文化研究院、华南科技创新战略发展研究院等学校承认的创新载体引进或创办,并成功培育成为高企(校内外企业)或入选省高企培育库的企业;3.凡与我校在技术研发、项目申报、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等方面有紧密合作关系,并明确注明(或可提供关键证据链)属于佛科院孵化或培育的高企或入选省高企培育库的企业;4.凡已通过高企认定,

4、但期满须重新认定或复审的企业,通过与佛科院在成果转化,技术、项目、平台等各方面的合作,通过复审或重新认定的高企的企业。(二)技术领域高企的培育范围必须符合2016《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8个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三)培育对象佛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有效期内不具备高企资质的企业。按照企业研发和经营状况,可分为A和B共2类培育对象。其界定标准为:-7-1.A类:本身已满足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认定条件,且创新基础好、发展潜力大,通过1-

5、2年能培育成高企的企业;2.B类:本身为创新基础好、发展潜力较大、通过1-2年能培育成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三、奖励原则1、属性界定范围内的企业;2、符合高企培育的技术领域和对象;3、当年通过高企认定、通过高企重新认定或被纳入省高企培育库的情况都属于高企培育范畴;4、经佛山市科学技术局承认属于佛科院培育的高企;5、体现佛科院在高企培育或认定中的元素或贡献,奖励依据佛科院师生或团队在企业占有股份比例或在高企培育和认定过程中的参与程度和贡献大小进行奖励,以实际到账横向科研经费累计进行折算后(注:横向到账经费为高企认定或省高企入库当年

6、往前推至三年内的累计到账总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6、以实际到账横向科研经费为依据衡量高企贡献的情况,必须提供个人或团体参与高企培育的事实依据或关键证据链,包括知识产权、成果转化、长期合作协议或证明、专家咨询、企业研发或管理能力提升等关键证据链,或与企业进行联合申报项目,共建实验室或工程中心、组建创新团队等证明材料;7、对在高企培育中做出贡献的佛科院师生个人或团队不能重复奖励;对在高企培育过程中做出贡献的学院、-7-全球新技术(华南)转移中心等学校二级部门或学校创新载体不能重复奖励;8、对高企培育成果或奖励师生个人或团队在二级部门的归属

7、问题,由获奖个人或团体提出申请,并提供关键可靠的成果证明材料或证据链。四、奖励措施(一)佛科院师生个人或团队在其独立创办或参与高企培育的企业中占有股份的情况,根据其占有企业股权比例进行奖励;1、对当年通过高企认定的情况,学校将按照占股比例X%×5×100万元给予参与高企培育的佛科院师生个人或团体奖励,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00万;2、对当年通过高企复审或重新认定的情况,学校将按照占股比例X%×2.5×100万元给予参与高企复审或重新认定的佛科院师生个人或团体奖励,奖励总金额不超过50万;3、对当年入选省高企培育库的情况,按照占股比例X%×2.

8、5×100万元给予参与省高企培育入库的佛科院师生个人或团体奖励,奖励总金额不超过50万;4、对当年从省高企培育库中培育成高企的情况,按照占股比例X%×2.5×100万元给予参与高企培育的佛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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