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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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项名称: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事项类型:其他服务设定依据:1.【部门规章】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依据名称: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号令(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

2、续。2.【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名称: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号令(文号):京人社就发〔2011〕79号法条(具体规定)内容:第五条实现就业人员被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由用人单位于招用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注册或经营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就业登记手续3.【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实施《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名称:关于实施《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

3、号令(文号):京人社就发〔2013〕52号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四)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将单位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内容录入信息系统后,应打印《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确认)》(附件2)或《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确认)》(附件3),由经办人核对、确认并签字后,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加盖登记专用章。4.【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名称:《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号令(文号)

4、:京人社就发〔2016〕264号法条(具体规定)内容: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以下简称“308号文件”)规定的用人单位直接招用下列人员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一)毕业年度内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的本市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的本市毕业生(以下简称“应届高校毕业生”)。(二)由本市接收的批准退出现役时间尚未超过一年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士兵”)。  (三)与本市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且享受失业保险基金公益性就业组织岗位补贴的人员(以下简称“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人员

5、”)。(四)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实施化解过剩产能、疏解搬迁以及其它全市重大调整改革项目、在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企业中,需分流的本市职工(以下简称“本市分流职工”)。5.【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调整城乡就业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名称:《关于进一步调整城乡就业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4发布号令(文号):京人社就发〔2017〕171号法条(具体规定)内容:(三)79号文件规定的退学学生申请办理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的,须向街镇社保所提交《退学学生个人声明》,并按79号文件及《关于调整城乡就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7〕32号,以

6、下简称32号文件)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街镇社保所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审核无误的,为其办理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手续。对申请人的退学学生身份,街镇社保所应根据退学学生档案材料对其前身份进行核实。6.【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新开办企业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的通知》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名称:《关于新开办企业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的通知》发布号令(文号):(京人社就发〔2018〕89号)法条(具体规定)内容:一、新开办企业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初次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本市人员,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其中,新开办企业未招用人员或招用就业状态未发

7、生变化人员的,无需办理就业登记。二、新开办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就业登记,可与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新开办企业可按照本市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www.bjrbj.gov.cn/csibiz)或通过开办企业“e窗通”网上服务平台(http://ect.baic.gov.cn),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就业登记信息以参保登记信息为准。服务对象:企业法人、机关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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