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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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皖经煤炭〔2008〕14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产煤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淮南、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国投新集公司:现将《安徽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二○○八年六月三十日-20-主题词:工业煤矿通知抄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安委会办公室、安徽煤监局。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6月30日印发共印40份-20-安徽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实施细则(试行)为规范我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分清瓦斯来源,采取有效的治理和管理措施,防范各类瓦斯瓦斯事故,促进煤炭工业建康发展,根据国

2、家有关法规和文件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一、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目的与要求1.1通过测定矿井在正常生产和施工条件下的矿井及其各煤层、各翼、各采区等瓦斯(包括二氧化碳,下同)绝对涌出量和相对涌出量,结合矿井历年瓦斯特殊涌出形式,确定矿井瓦斯等级,指导矿井瓦斯治理与管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同时,依据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分析矿井瓦斯来源,预测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的瓦斯涌出情况,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的“一通三防”设计、通风能力核定及安全技术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1.2矿井每年必须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必须在矿井正常生产和施工条件下进行。1.2.1每年度,矿井

3、应成立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为组长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包括生产作业计划、保障正常生产措施在内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领导小组要做好瓦斯等级鉴定的人员组织、仪器仪-20-表检验及井下现场准备等工作,确保瓦斯等级鉴定工作顺利进行。1.2.2四大矿业集团公司和产煤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相应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审批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实施方案,检查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开展情况,负责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审查,并形成意见上报省经委审批。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依据2.1《煤矿安全规程》;2.2《矿井瓦斯等级规

4、范》(AQ1025—2006);2.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AQ1024—2006)。三、矿井瓦斯等级的确定3.1矿井瓦斯等级的确定,以自然为单位进行。一矿二井或一矿多井的,按井下通风系统是否连通确定区域瓦斯等级,若井下相通,按一个矿井确定瓦斯等级;若井下不连通,则按自然井分别确定各个井的瓦斯等级。3.2矿井瓦斯等级按照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分为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3.3生产矿井瓦斯等级的确定3.3.1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2

5、0-3.3.2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3.3.3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现象的矿井。3.3.4在正常生产条件下,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10m3/t,矿井的一个采区、煤层或工作面的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且其产量达到或超过矿井产量的80%,该矿井应定为高瓦斯矿井。3.3.5在正常生产条件下(采区、工作面的回采量不低于该区域设计产量的60%),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的采区或采煤工作面,该区域定为高瓦斯区。3.4新建矿井瓦斯等级的确定3.4.1

6、在没有采区生产的情况下,当单条掘进巷道的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3m3/min时,矿井定为低瓦斯矿井;大于3m3/min时,矿井定为高瓦斯矿井。3.4.2在有采区生产的情况下,当采区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时,矿井定为低瓦斯矿井;大于10m3/t时,矿井定为高瓦斯矿井。3.4.3在采掘过程中,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矿井,定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四、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方法-20-4.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矿井实际,确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时间,划分鉴定小组,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明确鉴定人员的任务、要求及安

7、全注意事项,掌握正确的风速、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等测定方法,规定鉴定人员每班入井时间、测定路线及其测点位置。4.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时间安排应符合下列要求:4.2.1生产矿井(含改扩建矿井)每年的瓦斯等级鉴定时间宜选择在7~9月份。4.2.2新建矿井在进入煤巷正常施工时,即进行首次瓦斯等级鉴定,以后每年鉴定时间与生产矿井一致。4.2.3必须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一天进行(原则上取鉴定月各生产面均正常生产、各测点通风系统无重大变化的日期),时间间隔为10d,每天分三班或四班进行(与生产作业制度一致)。4.3每个鉴定组必须至少配备一名测风人员和一名瓦斯测定人员,配备

8、专用的便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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