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详细现用图解--包含路口让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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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标准文案一、路口让行的前提条件:1、有灯控2、无灯控(有让行牌)3、无灯控(无让行牌)二、有灯控路口文档实用标准文案文档实用标准文案三、无灯控路口(无让行牌)文档实用标准文案四、相关法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文档实用标准文案(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

2、、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

3、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严重过错行为认定与事故责任认定特别规则》二、常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特别规则(一)路口事故:1、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没有让行标志,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含直行,左、右转弯)发生事故的,一般负事故主要以

4、上责任;但右向来车是逆向行驶的,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已调整见下文)2、信号灯切换时,后被放行的车辆与先被放行的车辆或行人发生事故的,后被放行的车辆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3、相对方向左转弯车辆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或进入路口直行的机动车与同向进入路口左转弯的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的,转弯车一般负事故主要责任,直行车一般负事故次要责任;文档实用标准文案4、路口右转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内直行的轻便摩托车发生事故的,双方一般负事故同等责任(该类事故发生在路段上,右转弯机动车一方可以负事故主要责任);轻便摩托车逆向行驶的,轻便摩托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右转弯机动车一方负事故次要责任;5、机动车沿

5、路口中心点左侧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左转弯的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6、无信号灯控制T型路口,右转弯机动车与同向左转弯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的,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路口有信号灯为绿灯时,可以调整为右转弯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左转弯非机动车负事故次要责任。 《关于调整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路口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定责规则的通知》一、停止执行市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若干规定》(沪公发[2007]261号)附件《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严重过错行为认定与事故责任认定特别规则》“二、常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特别规则(一)路口事故”中关于“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没有让行

6、标志,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含直行,左、右转弯)发生事故的,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但右向来车是逆向行驶的,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的规定。     二、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路口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区别具体情形确定责任:     (一)本道车直行或者转弯,未避让直行的右方道路来车发生事故的,本道车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     (二)本道车转弯,未避让亦在转弯的右方道路来车发生事故的,本道车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     (三)右方道路来车转弯,未避让直行的本道车发生事故的,右方道路来车一般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附件: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中华人民

7、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应当如何理解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秘政函[2008]39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应当如何理解的的请示》收悉。经与公安部共同研究,函复如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右方道路的来车”(以下简称右道车)与本道车的通行优先权问题,可以按照下列具体情形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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