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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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探究浦东新区院反贪局邹文海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仍然处于高发、多发趋势,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案件任务艰巨。职务犯罪是智能型、隐秘型犯罪,犯罪行为有职务掩护,通常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加上痕迹、物证少,因而在侦查此类案件中发现难、取证难、固证难的问题十分突出。而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在查处此类案件过程中仅仅依靠传统的侦查方法和措施已经很难再适应形势的要求,探索和借助现代科学技术和先进侦查方法来提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能力已势在必行。对此,本文结合职务犯罪侦查的实务,对技术侦查的概念、范围、实践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完善方向等作一些探究,

2、以供相互学习和交流。关于技术侦查的概念,目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着诸多不同的定义。我们认为,技术侦查属于特殊侦查范畴。特殊侦查措施是相对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常规侦查措施而言,是常规侦查措施之外的有助于侦查机关收集犯罪信息、证据材料、查明犯罪事实的各种侦查措施。特殊侦查措施包括技术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措施及其他特殊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是侦查机关运用专门技术手段或设备秘密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的一类特殊侦查措施。一、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采用技术侦查存在的问题(一)存在立法上的不明确性与侦查需求迫切性之间的矛盾。目前我国法律关于技

3、术侦查只有一些分散而笼统的规定。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刑事诉讼法》则规定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采用的7种侦查措施,即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和书证、鉴定、通缉,其中没有规定技术侦查。只在第116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的时候,经批准可检交扣押有关的邮件、电报。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和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两部行政组织法对采用秘密侦查措施作出授权性规定

4、。这两部法律也就成为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依据,但对于技术侦查的概念、种类、适用范围、使用的程序、取得证据的效力等等都没有作出详尽的规定,显然很难规范技术侦查活动。同时,实践中开展技术侦查依据公安(安全)机关内部的操作规则予以规范和实施,无法予以外部监督,使技术侦查更具有了神秘化的倾向。而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则缺乏法律授权,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察措施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侦手段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内部工作文件,并且只能通过公安、国家安全机关

5、协助使用。从侦查权的完整性角度讲,《刑事诉讼法》授予检察机关的侦查权是不完整的。正是由于长期以来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始终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地位,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检察机关通过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权来充分实现法律监督职能的目的。然而,当前职务犯罪出现的新形势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所面临的困境都迫切需要赋予检察机关依法使用技术侦查的权力。因为职务犯罪案件的职务性、隐秘性、智能性和证据单一性等等案件规律不同于一般刑事犯罪案件,这使得职务犯罪侦查难度比一般刑事犯罪侦查难度大,而检察机关能够使用的侦查措施

6、或手段十分有限,不能适应当前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客观需要。当前迫切需要赋予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的技术侦查措施,切实提高其侦查活动的技术含量,增强控制和打击职务犯罪的能力。(二)存在技术侦查措施运用的低效性与侦查工作要求及时性之间的矛盾。众所周知侦查活动必须迅速及时,与职务犯罪分子周旋更需要把握时机,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动向和与案件有关的各类信息,战机稍纵即逝。当前职务犯罪案件更出现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和意识加强、作案方法科技含量提高、活动更迅捷和跨区域、沟通联络信息化等发展趋势,侦查工作有时必须借助技术侦查措施。而由于检察机关自身无法开展

7、技术侦查活动,实践中必须借助公安(安全)机关的力量开展技术侦查。通常是由检察机关的承办侦查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和理由,填报有关表格,上报开展技术侦查措施所需要的有关案件情况,层报该院检察长审批后,再层报省级检察院侦查部门并上报检察长审批,省级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后交由省级公安局,并经省级公安局局长批准后交公安局技术侦查部门,再落实具体承办单位和人员,随后检察院与公安局的双方承办人员再可以进行具体的案情和实施方案的沟通与配合。检察机关在实际运用技术侦查措施中出现报批手续繁琐,审批层级过多,任务落实时效性差,办案单位与实施单位两张皮,双方办案人员

8、对于案件的相关信息互通不能够及时,沟通渠道不畅等等问题,都会大大降低技术侦查措施运用的效果,无法满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迅速、及时的原则要求,其使用效果良莠不一,严重的还会导致一些战机的尚失。(三)存在技侦技术的多样性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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