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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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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蚌埠市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拓展住房公积金服务渠道,蚌埠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会同具备发放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业务条件的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缴存职工)发行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以下简称联名卡)。为规范联名卡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联名卡作为缴存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是集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
2、实时提取等功能与缴存职工作为持卡人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等功能于一体的多功能联名借记卡。第三条管理中心及所属各县管理部具体负责各管辖范围内缴存职工联名卡的申领资格审核工作。发卡银行及其指定的所属发卡机构具体负责联名卡的制作、发放、更换、挂失、注销和银行借记卡业务等管理工作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四条联名卡为银联个人借记卡,不可透支使用。该卡只办理个人主卡,不办理附属卡和缴存单位卡,每个缴存职工限办一张。第五条联名卡采用磁条信息存储形式,使用银联标准卡BIN号发行,实现联网通用,便于缴存职工接受和使用。第六条联名条卡的卡面采用平面印刷方式,卡片标准、卡号编码规则及磁条数据格
3、式标准由发卡银行统一制定。第七条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号是唯一的,每个账号只能绑定一个联名卡卡号。第八条联名卡的卡面由管理中心与发卡银行共同设计。第九条缴存职工持联名卡可通过发卡银行各营业网点柜面查询、打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支取明细。换卡后新制的联名卡,待住房公积金中心数据更新成功后,方可实现上述功能。第十条联名卡持卡人凭联名卡可完成消费、存取款、转账、代收代缴、基金、第三方存管和理财产品等各项金融业务,可在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柜面、自助设备、网上银行等渠道,以及贴有银联标识的机具上使用。第十一条管理中心在办理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将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
4、提取额转入缴存职工的联名卡中。第十二条联名卡免收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和首次工本费。联名卡办理业务时所涉及的其他收费按现行发卡银行的规定执行。联名卡产生的卡存款、卡消费等各项业务均按现行发卡银行的规定执行。第三章 发卡管理第十三条联名卡的发卡对象为在市区及三县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办理联名卡应按照国家实名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联名卡采用实名客户批量发卡方式,由住房公积金缴存缴存单位负责统一申请、批量办理。第十五条批量发卡时,缴存职工姓名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由管理中心和发卡银行组织缴存单位填报,并由管理中心最后确认。管理中心确认后提供的发卡清单可作为银行的发卡
5、依据,但必须由缴存职工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由缴存职工所在单位签章确认,同时缴存职工还应提供联系电话。批量开立的联名卡须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发卡银行任一网点办理激活后方可使用。第十六条联名卡发放程序:1.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到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或发卡银行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有关资料。2.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审核符合制卡条件的缴存职工信息,准确补全批量申请表的信息,确认无误后,由缴存单位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纸质及电子表一并报送发卡银行。单位有职工并户、转移、封存的应在报送《申请表》前完成。3.发卡银行收到《申请表》等资料,通
6、过网上身份证核查系统校验单位提供的缴存职工身份信息,如有误,返回单位重新核准后报送,直至准确无误。发卡银行将准确无误的信息发送给管理中心,发卡银行和管理中心同时依据报送的信息进行数据更新,双方再进行一次系统信息比对复核,确认无误后,管理中心出具发卡清单。4.发卡银行指定的所属发卡机构根据管理中心或各县管理部移交转来的联名卡发卡清单及有关资料,制作联名卡。5.发卡银行指定的所属发卡机构完成开卡后,通知缴存单位经办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单位委托书到发卡机构领取本缴存单位联名卡。缴存单位应自领取联名卡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联名卡发放至缴存职工本人,并通知缴存职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
7、件和联名卡到发卡银行任一网点办理卡片激活和修改初始密码,同时将持卡人签字后的批开卡清单返回发卡机构。6.各缴存单位每批次发卡结束后,发卡银行发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该缴存单位该批次的各项信息返回管理中心,该批次发卡全过程完成。第四章 用卡管理第十七条缴存职工办理以下住房公积金业务,可使用联名卡:1.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情况;2.提取住房公积金;3.发卡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第十八条 缴存职工办理联名卡后,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应持联名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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