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正文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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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11前言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相关人员就开始组织编撰、制定刑法的工作,但是因为种种政治原因,历经三十年的漫长岁月,却始终没有见到新中国第一部刑法的颁布。一些传统且常见的犯罪,如杀人、抢劫、盗窃等,一直都是靠国家的政治方针和政策指导意见在进行惩治,处罚标准也不一。由于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影响,经济犯罪并没有滋生的土壤环境,所以偶尔出现的经济犯罪,也并没有引起当时政府足够的注意和警惕,“逃税罪”(以前的“偷税罪”)也是如此。在当时那个计划经济的年代里,社会经济体制是统一的公有制,企业是也一律是国

2、有或集体所有制,所有生产出的产品和创造出的利润全部都要上交给国家,城市劳动力都由国家统一安排和部署。同时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则实行着人民公社制度,所有的农产品都由国家实行统购统销,农民只需在土地上耕作即可。国家垄断经营着社会中的各行各业,除了公有制企业外,社会上几乎就找不到应当纳税的主体了,作为自然人的百姓除了生活必需品以外也没有剩余的财富可以交税。在当时的状况下,整个社会的财富和资源几乎都是归国家所有的,也是归国家统一调配的,国家不需要运用税收的形式来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就可以顺理成章的获得财政收入。由于上述的原因,当

3、时国家几乎是不征税的,作为自然人的百姓也几乎是不交税的,因此,也就不可能产生逃税(以前的偷税)的问题,也用不着用法律规定来打击逃税(以前的偷税)的犯罪行为。随着文化大革命运动的结束,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具有标志意义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我国随即步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全国各领域、各行业全面实行,社会经济体制的变革也使《刑法》中“逃税罪”(以前为“偷税罪”)对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作用越来越明显和重要,并在这以后的各个阶段多次进行修补和改动,以适应经济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但在不断修补这个罪名的过程中也凸显出了

4、多处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的漏洞和矛盾,这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法律学者的普遍异议。24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2“逃税罪”的历史沿革2.1“偷税罪”改为“逃税罪”的背景及原因2.1.1修改“偷税罪”的原因对于1997年《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偷税罪”,虽在之前历年的修补中不断被完善,但其中存在的漏洞也相当明显,为此国内的法律学者可谓是众说纷纭。大部分的言论指出了以下几点非常突出的问题:第一,原“偷税罪”罪状的叙述存在漏洞。“偷税罪”的罪状叙述是采用叙明式的方法一一列举各项罪状,这势必导致司法人员在审理案

5、件时,需要紧扣罪状判断是否符合罪名成立条件。然而,在经济飞速发展和世界科技突飞猛进的今天,纳税人“偷税”(现在的逃税)的手段是多种多样、推陈出新的。无论罗列多少“偷税”(现在的逃税)方式,也无法涵盖偷税之全部外延,容易产生疏漏。如果仅对犯罪手段作列举式的规定,将会使那些虽出自相同的犯罪目的并都发生了税款流失后果的“偷税”(现在的逃税)行为,但由于采用了不同表现形式而受到不同性质的处罚。其结果,肯定会出现大量新型偷税案件得不到应有的刑事制裁,税收制度与刑法的相关规定严重脱节的矛盾将更加突出。付宗义.偷税罪立法缺陷浅析及修改

6、建议[N].法制日报.2005.9(5):10.第二,原“偷税罪”采用“数额+比例”的定罪量刑标准,存在量刑“空档”的重大疏漏,也有悖法理。根据1997年《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很容易得

7、出一个结论,只有“偷税”(现在的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在一万元以上的才构成“偷税罪”,当“偷税”(现在的逃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却未达到百分之十时;或“偷税”24北京理工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现在的逃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时,将不构成偷税罪。这就出现了严重的“空档”漏洞问题。另外,在“偷税”(现在的逃税)数额小于应纳税额百分之十的情况下,无论“偷税”(现在的逃税)数额是一万元还是一百万元,行为人的“偷税”(现在的逃税)行为都不会构成犯罪。例如:某甲公司是一家

8、大型集团公司,其年应纳税额为两千万元,该公司负责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手段年偷税一百八十万元。该案中,虽然偷税数额巨大,早已超过一万元,但因偷税数额未达到应税比例的百分之十,该公司及其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却不构成偷税罪,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反,假设某个体户乙,其年应纳税额为十万元,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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