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T 11216-2018 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共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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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35.240.60L70备案号:64731-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SB/T11216—2018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共享规范Specificforcreditinformationsharingine-commerceenterprises2018-06-20发布2019-04-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SB/T11216—2018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北京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中商

2、溯源(苏州)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媛、方婷婷、陈榕、魏前、邓文明、仲相宇、郭大琳。I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SB/T11216—2018引言随着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稳步推进,信用服务水平较快提升,信用环境日益改善。但是,电子商务信用依然存在部分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难,企业信用行为缺失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因素。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标准体系对规范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显得迫切且重要。目前,电子商务信用方面已经发布的国家标准有《基于电子商务活动

3、的交易主体企业信用档案规范》、《基于电子商务活动的交易主体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与等级表示规范》、《电子商务信用卖方交易信用信息披露规范》等。电子商务信用建设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统一电子商务企业间信用信息交换标准,并建立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是监督和管理电子商务企业基础信息、经营信息、信用信息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并可以进一步引导政府行业监管部门以及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共享并使用信用信息,为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环境。电子商务活动的交易主体分为企业、消费者、个体工商户、其他经营商户等,根据交易主体不同,可分别研制相

4、应的规范。本标准的使用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业监管部门、电子商务企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等。II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SB/T11216—2018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共享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共享的内容、范围、主体、方式和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行业主管部门、电子商务企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他。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5、。GB/T22117信用基本术语GB/T22118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规范3术语和定义GB/T2211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电子商务活动electroniccommerceactivity基于信息和网络技术开展的信息交互、商品或服务交易活动。3.2电子商务信用electroniccommercecredit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方取得交易对方信任作为交易基础的能力。3.3电子商务企业e-businessenterprise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和服务交易为中心而进行商务活动的企业。3.4信息共享i

6、nformationsharing不同层次、不同部门信息系统间,信息和信息产品的交流与共用。1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SB/T11216—20183.5共享主体sharedsubject参与信息共享活动的组织[机构]。3.6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thirdpartycreditagencies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之外的那一方为交易双方或其中一方提供信用调查和评估、资信评级、信用管理咨询、信用培训、商账管理以及其他信用服务业务的中介机构,即合法生产和提供信用产品和服务的专业机构。4信用信息共享规范

7、4.1共享内容4.1.1基本信息参见附录A。4.1.2经营信息参见附录B。4.1.3信用信息参见附录C。4.2共享范围4.2.1基本信息应为电子商务企业共享信息,各共享主体均可共享及使用。4.2.1经营信息、信用信息可由电子商务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共享及共享内容。4.3共享主体4.3.1信息规范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处理和提供应符合GB/T22118。4.3.2共享主体包括但不限于:——行业主管部门;——电子商务企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他。4.3.3共享权限所有信息共享主体均可采集、保存、使用共享信息。2本文本为下载打印版,标准内容以

8、商务部流通标准制修订信息管理系统发布为准。SB/T11216—20184.4共享方式共享主体之间可以以数据接口、电子邮件、物理媒介等手段进行数据传输。4.5共享管理4.5.1共享主体管理信用信息共享主体应有信息安全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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