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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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甬政办发〔2008〕226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市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九月十七日—16—宁波市市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

2、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对市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作如下规定:一、市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基本职责安全生产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市政府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及所管辖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16—(二)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3、,督促本部门所管辖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将市政府及市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本部门直属、下属单位,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本部门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监督责任。(三)根据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目标和要求,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及所管辖行业的实际,制定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定期对本部门、本系统及所管辖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防止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制止

4、和纠正,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五)建立健全本部门、本系统及所管辖行业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要救援物资储备或分布情况的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监督有关单位实施。—16—(六)负有行政许可职权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项目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对获得批准事项的实施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应当按规定撤销原批准;发现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进行处理。(七)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或明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

5、构,落实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及工作条件。(八)制定完善本部门所管辖行业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予以公布,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同时要定期组织演练和适时修改完善;督促所属单位制定完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九)当本部门、本系统及所辖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时,应按规定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十)参加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组织的对本部门、本系统及所管辖行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并及时向市安委办报送有关情况。(十一)建立安全生产举报

6、奖励制度,妥善处置群众举报的安全生产问题。(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具体职责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部门“三定”—16—方案,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充分运用各种有效监管手段,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对本部门、本系统及所管辖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涉及多个部门或尚未明确责任部门的安全工作,由市安委办报市政府领导确定牵头负责部门,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市监察局:负责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

7、实施监察;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在安全生产方面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进行责任追究;参与市政府组织进行的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督查督办,履行行政监察职责。(二)市法制办:负责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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