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职业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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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黑龙江职业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序言黑龙江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始建于1948年,是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主要从事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学校秉承“厚德强技、行知合一”的校训,弘扬“忠信、乐群、务实、创新”的校风,建设高职教育名校,打造继续教育强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维护举办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中文

2、名称:黑龙江职业学院,简称:龙职院。英文译名:HeilongjiangPolytechnic,英文缩写:HP。学校法定住所: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7号。学校网址:www.hljp.edu.cn。-22-第三条学校的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业务管理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由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任免。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审核学校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办学行为,考核、评估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行使调整配置教育资源等职权。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保障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开展以人才

3、培养为中心的各项办学活动;保障学校办学经费和办学条件,为学校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立足龙江,面向全国,培养适应生产、建设、服务、管理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第六条学校秉持“立足产业、携手行业、服务企业、成就职业”的办学理念,坚持“工农商联手、政校企互动、教学做一体、情智能同育”的办学特色。第七条学校依法开展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成人学历教育、干部培训及短期职业培训。第八条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实际,遵照国家有关政策规

4、定,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结构,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22-第九条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须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学校党委会审定,并经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同意,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条学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主要行使下列办学自主权:(一)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开展教学活动、应用技术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交流与合作,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二)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招生方案。(三)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选编、教学设施建设,组织实施教

5、学活动。(四)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编制范围,依法依规确定教育教学、应用技术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升和解聘,调整发放教职员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六)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22-(八)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学费、宿费和其他费用,并用于办学活动。(九)依据法律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第二章办学活动第十一条学校按照“强工、稳农、兴商”的专业建设思路,稳定

6、“以工为主体,农商为两翼”的专业格局;以“成果导向+行动学习”为指导,创新符合职业教育规律、具有专业特色的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制度。对于取得学籍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第十三条学校不断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评估与指导。第十四条学校以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为平台,积极开展具有较高水平的应用性科学研究,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第十五条学校积极创新校企合作体制机制,实行校企合作理事会制度,完善校企合作长

7、效机制。第十六条学校积极扩大国际合作交流范围和领域,促进国际合作办学规范健康发展。-22-第十七条学校重视文化建设和传播,践行“产业的推进器,学生的铺路石,百姓的圆梦者,文化的传承人”的价值观和“当好学生的铺路石”核心价值理念;弘扬“自强有为,兴业报国”的学校精神。第三章学生第十八条学生是指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受教育者。第十九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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