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华厦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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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厦门华厦学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执行国家教育制度,规范厦门华厦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办学行为,保障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名称:厦门华厦学院英文名称:XiamenHuaxiaCollege学院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文教区天马路288号第三条学院举办者:厦门市社会发展研究会第四条学院性质: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第五条办学宗旨:学院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

2、针,以满足社会需求为导向,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提高质量为根本,秉承“公益性、非营利性”办学原则,培养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第六条办学定位:立足厦门、面向福建,为区域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培养具有绿色理念、创新精神、国际视野,理论功底扎实、实践能力突出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16第七条办学层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第八条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第九条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财产、受赠的财产、政府资助、办学积累,及其他依法取得的收入,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学院办学收入和结余全部用于学院教育事业的建设与发展。学院办学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属于社会公

3、益性资产,不得直接向任何组织和个人分配。第十条学院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为福建省民政部门。第二章办学规模、教育形式和学科专业第十一条办学规模:学院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学院设置初期,在校生规模稳定在6500人左右。第十二条教育形式:依法实施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院实施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教育,积极开展继续教育以及多种形式的职业技术培训。第十三条学科专业:学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区域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导向,确定以工学为主,管理学为辅的学科专业发展原则,构建以检验技术学科群为特色、以信息技术学科群为优势、以服务新兴产业的

4、文化创意等专业为重要补充的学科专业布局。16第十四条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按照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等有关规定招收学生,本科教育的修业年限为4年,高职教育修业年限为3年。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十五条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学院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第十六条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学院院长、党委负责人、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的贤达人士、行业企业专家和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贤达人士、行业企业专家担任董事会成员,由学院院长提名,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担任董事会成员,直接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组成人员发生变更的,如变更涉及

5、举办者,由举办者重新委派;如变更涉及其他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重新选举产生。董事会人数为奇数,原则上不少于7人。其中,1/3以上董事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若干人,董事会秘书长1人。董事会人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成员任期为4年,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或解聘学院院长,决定院长薪酬,并根据院长提名,核准学院聘任或解聘副院长及财务部门负责人;16(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审定学院重要规章制度;(三)制定学院的办学发展方针和学院的发展规划,核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监督学院的经费收支,审议批准学院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预决算报

6、告;(五)审议批准学院的组织机构设置;(六)审议批准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审议批准教职员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八)审议批准学院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经1/3以上董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决议的表决,采用议决制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讨论一般事项,经1/2以上董事会成员表决通过;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董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学院的办学发展方针和学院的发展规划;  (四)审议批准学院的预决算报告;  (五)审议批准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第十九条董事会对所议

7、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法律责任。董事会章程另行制定。16第二十条院长由学院董事会聘任。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周岁。院长任期为4年,经董事会聘任核准可连任。第二十一条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并组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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