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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10
《浅析小股东的权益维护》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word专业整理浅谈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现状摘要:一个国家的证券市场健康与否与中小股东的权益是否受到了全面保护有很大的关系。在我国投资者大多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是这些权利却由于信息不对称,相关法律不完善,管理层的不完全理性等种种原因致使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冲突,中小股东在投资中受到无形的侵害。基于此状况,本文结合我国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现状,分析了中小股东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并基于上述问题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关键字:公司法中小股东股东权益引言: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的组织形式,通过公司制度可以使得资合与
2、人合达到完美的结合。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当今的时代就是公司的时代。根据我国的《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股东依法以投资方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学习资料整理分享word专业整理一:中小股东的概念:所谓股东,广义上是指向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所谓中小股东是相对大股东和控股股东而言的,在很多时候,我们又称中小股东为少数股东,具体则是指那些出资额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较小,或持有公司较少股份数额,从而无法参
3、与公司事务的决策,或者即使参与却不能有效地行使权利的股东。虽然从表面上看,公司内所有的股东利益都是一致的,但是在经营权和所有权相分离的情况下,股东并不能直接参与支配公司的财产,而只能通过公司业绩的增长以及价值的提升来获取相应的收益。然而由于对公司的影响力不同,与大股东和控股股东相比,中小股东显然是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并且在实际的运作中,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也屡有发生。二: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必要性(一)股份公司发展的需要:众所周知,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的经济实体,没有股东,就根本谈不上公司的存在。而广大的中小股东更是股份公司
4、的基石,他们的权利和利益如果得不到保障,投资积极性就会被挫伤,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就会丧失。因此公司法必须有效地保护好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制止以牺牲中小股东权益为代价而实现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发生,确保公司组织的稳定、协调和健康发展。(二)股东平等原则的要求:股东平等原则是股份公司的一项基本原则。股东平等即公司在基于股东资格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应按股东所持有的股份的性质和数额实行平等待遇,不得在股东间实行不合理或不平等待遇。所以公司法必须在充分尊重和贯彻“资本多数决定”规则,承认和确立大股东的法律地位和公司事务的决定权的同时,
5、有效地保护好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尊重他们对于公司事务的个人见解,赋予他们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权利,这也是公司民主性质的必然要求。(三)法律对弱势群体特殊关注的需要:法律的基本功能之一是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义。在公司经营者、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力量对比中,中小股东无疑处于弱者地位。中小股东股份分散,与大股东之间经济实力悬殊;中小股东获取公司信息、市场信息的能力弱;中小股东由于时间、精力、财力的限制往往无法积极学习资料整理分享word专业整理地行使股东权。所以,强调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主要是基于其为弱势群体,对弱势股东的权
6、利提供充分的保护,才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根本理念。三:中小股东权益机制保护现状(一)事前保障机制与事后救济机制及缺陷:新的《公司法》从两个方面确立了股东权益的事前保障机制,一是从制度层面上确立了相应的保障制度,二是赋予了股东广泛的权利。事前保障机制主要包含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权、提案权、知情权和质询权、建议权。但是它们也存在许多的缺陷主要有:(1)累积投票制:首先,当大股东与中小股东持股比例悬殊太大时,累积投票根本不会发生作用,与之前的“资本多数决”原则没有区别。其次,通过累积投票制,可以选出的代表中小股东利益的董
7、事或监事的人数量太少,按照董事会“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中小股东也发挥不了太大的作用。(2)召集权与主持权:《公司法》对股东行使此项权利的人数做出了规定,即1/10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及连续90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行使召集与支持权。但是在实际运作中,由于股权高度的分散性,存在着很大的困难。(3)提案权:《公司法》仅仅规定了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的权利。而作为公司权力机关的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也存在着中小股东难以行使的问题。因此,中小股东的提案难以得到及时有效
8、的解决。学习资料整理分享word专业整理(4)知情权: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公司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这一条规定,并没有对不正当目的的范围作出规定,使得公司可以任意援引此条规定来拒绝公司股东查阅权的行使。(5)质询权、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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