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5667281
大小:15.18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4-09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保部令第30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 2014年12月19日 附件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
2、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时,应当责令排污者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限制生产延期情况和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日期等相关信息。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
3、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 第六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三)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四)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五)因突发事
4、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以不予实施停产整治: (一)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 (二)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三)实施停产整治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第八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
5、、关闭: (一)两年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二)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 (三)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环境违法情节的。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前,应当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证据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监测报告、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作出
6、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前,应当书面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前,应当告知排污者有关事实、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就同一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可以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一并告知。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应当制作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或者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也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 第十三条
7、 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和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营业执照号码或者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二)违法事实、证据,以及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依据; (三)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改正方式、期限; (四)排污者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名称、印章和决定日期。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
8、送达排污者。 第十五条 限制生产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停产整治的期限,自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起,至停产整治决定解除之日止。 第十六条 排污者应当在收到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或者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