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消费维权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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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成县消费维权调研报告【摘要】在市场经济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是潜在的消费者,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备受关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新的消费问题不断出现,工商执法部门作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者承担着更大的职责也面临着更多挑战。文章针对近年来文成县消费者权益屡受侵犯的事实,深入地剖析原因,阐述消费维权中存在的困难,最后立足工商职能,多角度提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三项对策:一是完善网络建设,落实维权工作制度;二是加强舆论宣传,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三是强化素质培训,在提高解决维权纠纷的能力。关键词:文成县工商部门消费

2、维权一、文成县消费权益受侵犯现状分析文成县工商局非常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现状还是屡有发生。(一)商品质量投诉占主流。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绝,严重侵犯和威胁着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近几年来,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投诉始终高居榜首。2011年上半年文成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投诉件数为106件,其中投诉商品质量问题的就有64件,占总数的60%,其范围涉及食品、啤酒、家具等各个方面。(二)投诉内容日益多样化。房产、汽车、快递、保险等新型行业投诉开始出现。如2011年3月,文成县消保委接到消费者朱

3、某投诉,称其在文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房产后,开发商擅自提高双方事先约定的首付比例。这是文成消保委调解的首例房产买卖纠纷。这些行业因其行业内部的潜规则和其价格缺乏透明度,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权,价格欺诈现象也时有发生。(三)虚假广告的投诉增多。一些经营者用虚假广告、包装、说明书等形式,故意隐瞒产品的真实性能、主要成分、使用方法等,对必须说明的内容含糊其辞或故意夸大功效,引诱消费者上当。如去年3月,文成珊溪工商所接到市民投诉,称珊溪王某经营的电器店,利用消费者不了解家电下乡政策、申请财政补贴麻烦的心理,打

4、着“家电下乡,价格直补”的幌子欺骗消费者。(四)不平等条款继续盛行。现在一些行业、宾馆、超市、酒店、商场等继续以不平等格式条款、店堂告示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商品拆开包装,概不退货”,“寄存物品丢失损坏,最高赔偿额为100元”,“降价、中奖商品不予三包”,“酒店禁止自带酒水”等。二、消费者权益屡受侵犯的原因虽然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非常重视,但仍有大量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存在,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1.消费者弱势地位。在现代社会,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一种非专业对专业,非知情人与知情人的关系。经

5、营者通晓商品的技术性、了解市场行情、掌握顾客心理、具有一定的销售技巧,可以说知己知彼;而消费者却缺乏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相关知识,所接受的消费信息大多是经过加工的、有促销和诱导成分。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难免不被经营者所操纵,并与之建立非公平的交易契约。加之商品与服务技术含量的提高,会进一步加剧经营者的强势地位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即强势更强、弱势更弱。2.法律制度不完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比如我国《消法》中规定的对违法经营者进行惩罚的大多数条款都是建议性的,就不

6、能有力地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近年来,假冒伪劣食品和有毒食品案例层出不穷,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赔偿机制上的震慑力不足。消费者和受害人的维权成本很高,司法实践中一般只判决赔偿实际损失,不考虑受害者耗费的时间、精力等成本。由于缺乏惩罚性赔偿,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很低,补偿性赔偿的标准远远不足以抵御其为逐利而制售不安全食品,有问题的产品的贪婪。3.维权途径不健全。虽然法律赋予消费者维护权益的途径很多,但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实效。由于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违法经营者很少会积极主动地配合协商;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较少,且无强制执行的权

7、利,因此,调解成功率不高。我国行政执法部门分工不够明确、职责不清,在处理案件上相互推诿。再加上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所以,行政机关也难以成为消费者依法维权的靠山。三、当前消费维权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近年来,文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积极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如先后在全县各乡镇设置了“12315”投诉举报站、举办“3.15”消费知识咨询活动等。这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方便消费者申诉举报,促进工商部门依法履行职能。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工商消费维权工作还面临着一些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没有事实根据或证据不足

8、。很多消费者不注意保存或索要消费凭证。这一方面不利于工商部门受理,同时也容易引起经营者不认帐。曾有消费者向珊溪所投诉所购“中华”香烟疑为假冒,但该消费者没有索要消费单据,经营者辩称消费者是在他家买过同类东西,但不是消费者申诉时出具的商品。缺乏事实根据是消费者申诉维权的大忌,也是工商机关在受理申诉时遇到最多和最棘手的问题。二是没有提出具体正当的要求。10年1月,南田村民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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