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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布单位】劳动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3-10-20【生效日期】1994-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劳动部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1993年10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第三条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动用。第
2、四条社会保险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各项财务活动,管好用好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妥善保管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公有财物和会计档案,搞好财务分析和会计监督工作,及时准确地编制和报送月、季、年度报表,如实反映社会保险机构的财务状况,维护财经纪律,保护社会保险基金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并接受劳动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
3、金财务制度另行制定)。上述各项基金应分别记帐,单独核算。第二章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第六条为了对社会保险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统一领导,要根据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规模,设置相应的财会部门。按照《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地(市)级以上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相应设置总会计师,负责组织领导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预决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项工作,并直接对单位主要领导人负责。第七条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财会部门实行岗位责任制。财会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主管、出纳、基金核算、管理服务费核算、财产物资核算、汇
4、总报表、财务稽核等。这些岗位的设置应根据业务量大小,本着分工明确、密切协作的原则来确定,可以一岗一人,一岗多人或一人多岗。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以及稽核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第八条社会保险财会岗位应根据岗位需要和责任轻重合理配备高、中、初级专业人员。财会人员因任免及工作调动等原因办理交接手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执行。第三章社会保险基金的征集第九条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向企业和职工个人征集社会保险基金,不得随意增加
5、或减少。第十条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一)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二)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三)职工个人缴纳的储蓄性养老保险费;(四)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五)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六)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七)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八)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存储利息及兑付有价证券利息;(九)基金保值、增殖的收入;(十)财政给予的补贴;(十一)职工社会保险基金异地转移收入;(十二)社会保险基金其他收入。第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银行“代为扣缴”的结
6、算方式,由社会保险机构开具专用凭证送各企业单位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对逾期不缴者,除令其补缴外,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纳数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第四章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第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范围、标准、项目进行支付。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支付范围,提高或降低支付标准。第十三条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项目:(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各项支出;(二)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各项支出;(三)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的各项支出;(四)医疗保险基金的各项支出;(五)
7、工伤保险基金的各项支出;(六)生育保险基金的各项支出;(七)职工社会保险基金异地转移支出;(八)提取管理服务费;(九)社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第五章社会保险基金的储存和管理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必须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对存入银行的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分别并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对到期的存款和有价证券,必须及时办理转存或兑付。第十五条凡异地调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转出与转入地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予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的转移手续
8、。基金转移时,按照转出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缴纳标准(不扣管理费,不计利息)转移。第十六条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对历年滚存结余的养老保险基金,在保证各项离退休费用正常开支6个月的需要,并留足必要的周转金的情况下,按照安全、有效的原则可运用一部分结余基金,采取适当的方式保值、增殖。基金保值、增殖所获收入,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后,应全部转入基金,不准挪作他用。基金保值、增殖的一般方式:(一)购买国库券以及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二)委托国家银行、国家信托投资公司贷款。第六章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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