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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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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专科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论离异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的保护及其执行姓名柴绍娟学号1264001400175学生工作单位银川朝奋劳务有限公司学生所在分校宁夏广播电视大学直属指导教师纳晓菁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制2014年5月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专科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论离异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的保护及其执行姓名柴绍娟学号1264001400175学生工作单位银川朝奋劳务有限公司学生所在分校宁夏广播电视大学直属指导教师纳晓菁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制2014年5月论离异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的保护及其执行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我国,离婚后父母对子女
2、享有探视权。什么是探视权?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与未成年子女分开生活的父母依法享有的,短期或较长期探视子女的权利。离婚案件,占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在离婚案件中,年轻夫妇的离婚案占80%以上。其显著特点是,绝大多数都有未成年子女。有的在离婚时,就提出探视子女的问题,有的是离婚后,因探视子女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总之,探视权纠纷的案件逐年上升。此类案件属新类型案件,如何保护离婚后父或母的探视权,是我们开展民事审判工作人员的新课题。如何才能保护离婚后,父或母的探视权呢?笔者认为:应当从审理程序和执行程序两个方面来进行保护。一、在审理阶段,探视权的保护。在审
3、理阶段,必须把握这类案件的特点,有助于对案件的处理,做到切实保护当事人的探视权。该类案件的显著特点:1、被探视的对象是离婚父母的未成年子女。我们从这一特点可以看出,不是任何父母对自己的子女都享有探视权,被探视的对象是特定的。即必须是父母已经离婚,同时,子女还未成年,虽然父母已经离婚,但是,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则同样不存在探视权的问题。可见,只有父母已经离婚的未成年子女,才是被探视的对象。2、探视权发生的条件是特定的。公民要享有具体的,可以行使的探视权,必须同时具备如下两个条件:(1)必须有父母离婚的事实。如果作为父亲或母亲的公民没有离婚,就不会产生探视子女的问题,只有父
4、母离婚后,才会发生探视子女的问题。因此,父母离婚的事实,是探视权发生的必备条件。(2)探视的时间、方式和方法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议或法院依法确认,即探视权的享有者探视子女的具体时间、方式和方法,必须与对方当事人(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方或母方)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则需要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或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父母的探视权才能变为一种现实的民事权利。否则探视权无法进行。3、权利义务主体是特定的。首先,探视权的权利主体特定,其特定性表现在:(1)与子女保持有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父母才享有探视权。子女依法被他人收养的生父母,对已被他人收养的生
5、子女不享有探视权;与子女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对与自己无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享有探视权;除与子女保持有父母关系的生父母外,养父母,已与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均享有对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的探视权。(2)已离婚,并与子女分开生活的父母,才享有探视权,如果父母没有离婚,探视问题也就不可能发生;父母虽然离婚,但与子女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父方或母方均不存在探视子女的问题。因为他(她)们天天与子女生活在一起。总之,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父或母,才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才是探视权的主体。我们从探视权权利主体的特定性可以看出;生父母不可能与养父母同时享有探视权,即是生父母享有探视权
6、,养父母就不享有探视权。反之,在养父母享有探视权的情况下,生父母就不可成为探视权的享有者。但是,生父母与继父母可能同时享有探视权。因为,在生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再婚,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后,与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又离婚的情况下,与子女(或与继子女)分开生活的父(母)或继父(继母)就同时享有探视权。其次,与未成年子女生活的父方或母方是探视权的义务主体,依法承担协助对方探视的义务。如果离婚后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违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探视子女的协议,拒绝对方探视,或者不履行人民法院确定的,协助对方当事人的义务,阻止对方探视,或故意设置
7、障碍使对方无法探视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4、探视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短期探视,又称探望性探视。此种探视一般是未与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定期看望子女一次。此种方式的探视,可以在子女生活的住所地进行,也可以将子女接出去耍几个小时,晚上送回原住处。第二种方式是较长期探视,又称逗留性探视。指享有探视权的父或母将子女接去与自己共同居住、生活一段时间。此种探视一般是子女已经上托儿所或读书后,放寒、署假时,由享有探视权的父或母接去与其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使未成年子女享有完整的父爱与母爱,健康的成长。5、不能强行探视。即当子女达到一定的年龄,和已达到限制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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