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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30
《和谐语境下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77》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和谐语境下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 卞建林 2008年,刑事诉讼法学界立足于我国司法实际,以倡导和谐为主要目标,围绕刑事诉讼法修改、修订后律师法的实施、刑事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被害人权利保障等问题展开了具有针对性的研究,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对于刑事和解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取得了重要成果与经验。 一、对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深度思考 关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讨论曾经沸沸扬扬,其中涉及到很多重大的改革难题。尽管酝酿已久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未能如期进入立法审议,学者们却在短暂的沉寂后开始对刑事诉讼法修改作了更深入的思考。 有的论者表达了对刑事程序法治化的期待,
2、认为如何遵循刑事诉讼的自身规律和内在机理,顺应当代刑事诉讼法治的改革趋势和发展潮流,并立足我国国情和司法现实,进一步健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突出存在的问题,加快推进我国刑事诉讼法治化的进程,是人们对此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期待和要求,并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有的论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要坚持理性的要求,具体而言包括:由以斗争哲学为指导转向以和谐哲学为指导:由国家本位转向国家、社会与个人本位并重:由一元化价值观转向多元化价值观:由权力治人转向权利保障:由有罪推定转向无罪推定:由口供本位转向物证本位:由客观真实转向法律真实:由重实体轻
3、程序转向两者并重最终转向程序本位:由高压从重转向宽严相济:由国内优位转向国际优位。有的论者则认为,需要从观念层面分析刑事诉讼法修改所遇之阻力,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传统思想和现实环境的双重束缚、现代化与后现代化(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冲突、宪法性规范的阻碍以及专门机关之间的权力博弈。 二、修订后律师法的实施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律师法,已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引起了很大反响。修订后的律师法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比较,更加充分地赋予律师四方面的权利:会见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法庭言论豁免
4、权,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如何保证修订后律师法的实施并与刑事诉讼法衔接是2008年刑事诉讼理论研究高度关注的内容之一。修订后的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实际上是一个法律效力关系问题。有观点认为,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在效力位阶上处于同一层次,应当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修订后的律师法。也有观点认为,刑事诉讼法是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是基本法律,律师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是行业管理法,因此它们的法律效力层次应该有所差异,适用中的冲突在所难免。基于此,有学者指出,要解决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冲突问题,必须明确以下几点:第一,要承认修
5、订后律师法同宪法的精神是基本一致的。第二,就基本法律和法律的关系来讲,立法法没有明确基本法律与法律之间的效力,修订后律师法作为法律,既然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生效,和基本法律是不矛盾的,应该看作新法高于旧法。第三,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如果法律上一旦产生这些冲突,要由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4]虽然实务界对修订后律师法的实施存在消极应对或者变相抵触的情绪和做法,但多数人主张应当认真贯彻,积极应对。如有论者认为,修订后律师法给公诉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公诉部门必须深刻认识未来公诉工作的特点和传统工作方式之不足,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切实培养和提高每位公诉人的刑事政
6、策运用能力、证据研判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出庭公诉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诉讼监督能力。[5]也有论者意识到,修订律师法实施将大大增强刑事诉讼的透明度和对抗性,给办案工作带来许多新的挑战。检察机关必须积极适应新的形势,着力加强侦查能力建设,提高反贪侦查水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确保反贪工作平稳健康发展,完成好检察机关肩负的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这一重大政治任务。[6] 三、和谐社会背景下的刑事司法职权优化配置...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是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如何优化刑
7、事司法职权配置,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1.关于刑事诉讼中权力的和谐化。 有论者认为,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的和谐化主要是指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自身构成要素以及相互之间在刑事诉讼的配置和运行过程中所应形成的相应、协调或者均衡、匀称的关系,它应当包含权力的结构性、权力的规范性、权力的合法性等三个特征。刑事诉讼中权力和谐化的实现,包括权力的法治化、权力的程序化、权力的人本化、权力的民主化。[7] 2.关于检察权的配置与行使。有的论者认为,“和谐社会视野”应该包含三层意思:第一层意味着思维观念的一种变革。第二层意味着目标的变化。第三层意味着制
8、度设计的变化。检察权的配置可以分为内部配置和外部配置,而研究的重点应该放在外部检察权的配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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