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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30
《商事审判中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问题与对策探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商事审判中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问题与对策探讨论文提要:诉讼财产保全是保障权利人进行民事诉讼的结果能够得以实现的一种制度,是维护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诉讼措施,便捷、高效、合理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是贯彻司法为民理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观念在社会群体中不断深化的重要手段,更是体现审判工作价值、破解执行难题的有效途径。目前急剧增加的诉讼保全案件数量,以及诉讼财产保全法律法规的相对不完善,使得这样一项重要的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出现的诸多的问题。2016年12月11日起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2、定》(以下简称《保全规定》)对诉讼财产保全案件的办理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本文将结合《规定》的内容,对诉讼财产保全案件审查处理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尝试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以供参考。主要创新观点:本文将尝试总结与归纳民商事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官在审查当事人诉讼保全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立案、保全措施的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相关问题,并注重结合当前司法实务现状和最新民事司法改革动向探求制度设计的可行性。可能的创新点体现在:以丹阳市人民法院民二庭2016年度所受理的商事案件中,诉讼保全申请的受理和实施情况为切入点;将当事人的诉讼保全申
3、请的提起、审查、担保手续的办理、保全措施的实施及解除,分阶段进行剖析,并针对阶段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一、问题的提出——以丹阳法院民二庭2016年度保全实施情况为例2016年度,丹阳法院民二庭共受理各类商事纠纷案件1679件,其中实际出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的案件506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30.2%;涉案总标的16.13亿;涉案被申请人1041人/次;其中涉及有镇江地区以外的被申请人的案件数量有295件,以民二庭6名员额法官计算,人均处理涉及本地区外诉讼保全案件近50件/年;财产保全任务较为繁重。较多的诉讼财产保全案件
4、,无论是对于审判部门,还是执行部门都是一项繁重的工作任务。《保全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但在审判实践中,面对不断上升的案件数量和越来越多的财产保全申请,对于涉及本地区以外的诉讼保全申请,审判人员往往难以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相应的保全任务。由此在审判实践中,也引发了诸如法院如何提高审判效率和财产保全效率、如何协调各部门之
5、间的职能配置、如何平衡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和法院依职权查询财产线索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把握财产保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之间的尺度等较多的问题。下文作者将诉讼财产保全案件,按照当事人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后,人民法院如何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立案、如何与现行的执行查控程序对接、如何就获取的被申请人的财产信息进行筛选和披露,如何具体实施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等步骤逐一递进,分析问题,并尝试提出相应的对策。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与立案诉讼案件立案阶段,对于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与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的关系,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2016年12月12
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在立案登记中做好保全释明工作的通知》[苏高法电(2016)818号],要求人民法院在立案登记阶段向当事人释明可以依法申请诉讼保全,并做好相关指导工作。《通知》特别要求:对于诉讼请求中包含有给付内容,但是未申请诉讼保全的,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诉讼保全,以及申请保全说应当提供的材料及担保的内容;力图从源头上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创造条件。实践中,具有诉讼财产保全需求的当事人,一般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会一并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法院立案部门在诉讼案件立案登记时,除了由立案部门负责处理的诉
7、前财产保全案件外,对于当事人的保全申请一般不予审查。在诉讼案件卷宗材料移送至审判部门后,再由相关审判部门的法官对其诉讼保全申请进行审查。立案部门的受理案件的同时接受当事人的诉讼保全申请,是否意味着法院同时受理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我们认为两者不能等同,鉴于诉讼案件的立案登记制度,立案部门在对诉讼案件立案登记时,应当对当事人就其诉讼保全申请是否已经受理进行说明,对其释明诉讼保全申请审查、受理、缴费的相关规定,以免当事人在其保全申请不能在后续的诉讼过程中得到准许,而对人民法院的工作程序产生误解。三、诉讼保全案件的审查要点探讨诉讼财产保全,
8、是为了弥补事后救济的补足而采取的事前预防措施。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时,原、被告之间的实体争议尚处于未决状态,故对于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合理的审查,是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应有之意。《民事诉讼法》对于诉讼保全的发起,规定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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