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法学假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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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毕业论文引言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健全,减刑、假释这种对于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制度也一再受到社会大众的关注。2011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引起了国民们的热议。当今大多数国家都以假释为主要执行法,而我国却呈现假释条件高,适用率低的情况,以适用减刑为主。从减刑、假释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趋势看,假释制度自产生伊始就有压倒和替代减刑制度的趋势,并且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青睐。这一趋势一方面体现了减刑、假释制度发展演化的基本规律;另一方面也从行刑实践的意义上说明假释制度比减刑制度拥有更大的优越性。与世界上很多国家相

2、比,我国主要适用减刑而假释的适用率极低,在很大程度上仅有象征意义,过低的假释适用率严重制约着假释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司法还在不断更新完善中,所以在执法实践中,假释的适用要比假释的适用更具有优越性,但是在我国却得不到推广,以前那种一减刑为主,假释为辅的模式已经不适用了。在这种背景下,加快推进减刑、假释制度的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章减刑、假释制度的含义及区别减刑、假释是极为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对于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调控原判刑罚、维护监管秩序以及促进刑罚执行的经济性原则和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实现等均有着积极的意义。作为我国刑法中两项重要的刑罚制度,无论是在我

3、国行刑法中还是在行刑实践中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有利于维护监管秩序、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受到各方广泛关注。所以要正确掌握其内涵与区别才能更好的适用。1.1减刑的含义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广义的减刑是指凡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围,还涵盖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罚金、缓刑及因主刑减刑后附加剥

4、夺政治权利的减刑。-18-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毕业论文1.2假释的含义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假释在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适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1.3减刑和假释的区别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且已经执行了一部分刑

5、期地犯罪分子。它只能宣告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限和必须遵守地条件,如果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就应依法撤销假释,将其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合并处理。而减刑则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却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包括从较重的刑种改为较轻的刑种或者从较长的刑期改为较短的刑期,刑法没有规定考验期限,对于被减去的刑罚也不存在再次执行的问题。-18-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毕业论文第二章国外减刑、假释制度的发展趋势国外的减刑、假释制度的适用已经趋于成熟,但是他们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减刑、假释制度的发展也经过了一

6、个漫长的发展,相互借鉴优秀的成果,不断修改完善。2.1国外减刑、假释制度的发展史从减刑制度与假释制度在西方国家的发展过程来看,其分别经历了善时制、累进处遇制、假释制度的最终形成与大规模适用等发展阶段。善时制又称善行折减制,是指对有善行(有良好表现)的罪犯用缩减刑期的方式予以奖励。1817年,美国纽约州的一项法律最早对善行折减制作出了规定。根据该项法律的规定,监狱当局可以对表现良好、服刑超过5年的罪犯实行减刑(对短期监禁犯不适用该法),所减去的刑期总计不得超过原判刑期的1/4。这一制度很快在美国各地得到推行。须明确的是,19世纪中期以前,善行折减制就是减刑制度。但自19世纪后期出现假

7、释制度后,善行折减制便逐渐成为确定假释日期的一种客观标准,即所判刑期减去善行折减期便是出狱的日期。19世纪中期,在主观主义刑法思潮的影响下,世界各国更加重视对罪犯的矫正与再社会化。此时,在善时制的基础上又诞生了一种更加完善的刑罚执行变更制度——累进处遇制。[1]张文学.刑罚执行变更理论与实务[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167累进处遇制起源于17至18世纪的英属澳大利亚,后经爱尔兰人克罗夫顿的发展,逐步传播到其他国家。克罗夫顿认为,监狱不仅是关押罪犯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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