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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30
《电大《经济法概论》学习指导简答题及答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1法与国家有什么关系?答:法与国家都是私有制、阶级斗争和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有着共同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历史过程。就一定社会来看,它们都是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为同一统治阶级和经济基础服务。法离不开国家,因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国家也离不开法,因为统治阶级需要通过法,组建国家机器,建立各项政治、经济制度,实现国家职能。2.法与政策有何联系和区别?答:在社会主义国家,法与政策是指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的政策。二者紧密联系,相辅相成,具有高度统一性。它们基本精神和原则是一致的。一方面,政策是法的灵魂,是法的指导思想和核心内容,法的制定应以
2、政策为依据;法的实施也应体现政策精神;在法无明文规定时,更需要运用政策去处理问题。另一方面,法也是贯彻、实施政策的最重要、最有力的工具和手段。但是,法与政策是有区别的,不可混淆。(1)制定的组织和程序不同(2)表现形式有别(3)实施手段、方式不同(4)相对稳定程度有别。3.法与道德有何联系和区别?答:法与道德都是行为规则、社会规范。二者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相辅相成。但是,二者还是有很大不同和严格区别。(1)产生和存在的历史条件和历史命运不同。(2)表现形式不同。(3)调整范围不同或不全相同。(4)保证实现的方式和手段不同。4.什么是经济法的本质、功能及调整对象?
3、答:经济法的本质,在一般意义上是就其阶级性而言的。这里所讲的本质,主要是讲它与其他法律部门不同的法律特性问题。经济法的本质是协调结合法,此本质属性可从不同方面表述:第一,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第二,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第三,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第四,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功能经济法的功能是指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和社会经济关系的机制作用。主要有:(1)通过法律规范,组建企业、公司及其内部机构,全面确立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和组织体系。(2)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建立法制化市场经济。(3)对国民经济实行全面、系统的宏观调控,保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4、保证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同时也保证其他经济成分的地位和发展,使国民经济能够管而不死、活而有序地运行。(4)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调整对象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狭义的经济法,只调整一定范围内经济关系。它主要调整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它经济实体及一定条件下的公民,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亦即主要调整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由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结合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主要有:(1)经济管理关系(2)经营协调关系(3)组织内部经济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5.经济法律
5、关系的特征、构成要素如何?答:特征:(!)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以组织体为主的。公民个人只有在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2)经济法律关系是由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社会组织的意志直接协调结合而成的法律关系。单方面体现国家意志或完全体现企业等组织的意思自治的法律关系,均不属经济法律关系。(3)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和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经济法是经营管理法,这一特征正是这种本质属性体现。构成要素: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同经济法律关系也不例外。它必须首先有参加者,这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者依据法律、法规,确定彼此的权利和义
6、务,这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参加者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根据设定的权利和义务所要获得的财物,所要出现的行为,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6.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答: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属于上述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参关系;(3)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基本原则:(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7.简述法人的概念、特征及法人成立的基本条件。答:
7、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1)独立的组织;(2)独立的财产;(3)独立的责任。成立基本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8.什么是无效的民事行为?答: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缺乏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民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2)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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