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指导综合练习(填空、判断、选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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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填空题、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冲突法调整,一种是(实体法)调整。2、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组成。3、《中华人民国和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5、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6、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经济条件和(法律条件)。7、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包括冲突法调整和(实体法)调整。8、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9、最早提出国际私法这一名

2、称的是美国法学家(斯托雷)。10、意大利著名法律注释学家(巴托鲁斯)于14世纪提出法则区别说,开创国际私法之先河。11、1849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律体系(第八章)》一书中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12、(最密切联系学说)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基础上建立起来的。13、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一届会议是1893年在荷兰法学家阿塞尔提议下由(荷兰)政府组织召开的。14、把特定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与某国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标志在国际私法上称之为(连接点或连接因素)。15、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主要

3、用于解决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的系属公式称为(属人法)。16、行为地法是系属公式之一,它起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则。 17、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发生变更或准据法发生变更,各国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准据法:如果新法规定其有溯及力,则适用(新法)。如果新法规定其没有溯及力,则适用(旧法)。如果新法对其是否有溯及力未作规定,则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对新法颁布前产生的民事关系,仍适用(旧法)。18、德国法学家卡恩最先提出国际私法中的(识别)问题。19、广义的反致除指反致本身外,还包括转致和(间接反致)。20、《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5条

4、规定:“对外国法的指定,也包括它的冲突法在内。”这条规定表明奥地利接受(反致)。21、最早提出公共秩序保留这一概念的是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22、英美法系国家把外国法律看作事实,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举证。23、“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条规范出自(《永徽律)。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15本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5、国籍冲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国籍的积极冲突,即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另一种是国籍的(消极冲突),即一个人不具有

5、任何国家的国籍。26、当事人所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内国国籍)优先。27、中华人民国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该《意见》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28、一个人在内国有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以(内国的住所)为其住所。29、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在任何地方都没有住所,各国一般视其(居所地)为其住

6、所。30、我国对住所的确定采取以下原则: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31、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属人法)解决。32、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属人法)解决。33、法人对一个特定国家的属性就是法人的(国籍)。34、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用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35、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3

7、6、涉外物权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物权。37、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是一个古老的原则,其产生可以追溯到13世纪的意大利。巴托鲁斯创立法则区别说时就主张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对物权法律关系,主张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对动产物权,适用(所有人住所地)法。38、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的增加,使动产的法律适用发生变化,动产物权不再适用(所有人住所地)法,转而适用(物之所在地)法。39、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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