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5577829
大小:150.00 KB
页数:15页
时间:2019-03-30
《电大《国际私法》期末考试小抄案例、论述、简答》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案例、1991年4月19日,香港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合作合同,由A公司提供1000万元,作为B公司向其在深圳的合作企业C公司的投资款。双方约定利润为360万元,期限为11个月,B公司将其在深圳合作企业的权益抵押给A公司,合同由香港法解释和管辖,C公司同时提供担保。到期后,B公司和C公司并未履行还款义务,A公司遂诉至内地某中级法院。在该案中,合同在香港订立并约定适用香港法。B公司将其在深圳合作企业中所享有的权益私自设立抵押的行为,依香港法有效,依《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无效。对于这一部分应适用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
2、的准据法--香港法,还是法院地法――中国内地法律?其效力如何?合同的其他部分是否继续有效?(1)应适用中国法律,当事人的选择无效。合同法规定: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以及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国法律。(2)部分无效。(3)其他部分继续有效。1、1996年,北京某高校教师辞职到日本留学,毕业后就职于一家日本公司。2000年8月,该人在日本东京不幸遇车祸身亡。遇害人亲属到日本作了后事处理,获赔款折合人民币80余万元。为继承这笔存款,死者的父母与死者的妻子、儿子产生争议,遂诉诸法律,提起诉
3、讼。问:本案应适用何地法律作为准据法?本案中的遗产应如何分割?(提示:中国法律规定继承有二个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日本法律规定继承有四个顺序,第一顺序为子女,配偶不在继承顺序中,但可随序继承。)答:本案应适用日本法作为继承的准据法。受害人在日本的财产均为动产。我国法律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本案中,受害人的法定住所在中国。但受害人在日本已4年,经常居住地和住所不一致。根据《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因此,应认定受害人死亡时住所
4、地在日本,故本案应适用日本法。本案中,受害人的父母根据日本法律无继承权,死者的子女是继承人,死者的配偶可随序继承。2、中国公民忻××与中国公民曹××1944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曹××1949年去台湾,1957年去美国,1991年加入美国籍。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忻××1975年赴美与曹××共同生活。1984年后,曹××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1989年,忻××与曹××在美国发生矛盾,曹××独自来中国与一妇女同居。忻××要求曹××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曹不听,反到美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获得离婚判
5、决。1991年3月,曹××又来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宁波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1991年12月14日,忻××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曹××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生活费和扶养费。问:中国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作准据法?阐述其法律根据。答:(1)曹××在美国获得的离婚判决在中国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是法院对本案是否享有管辖权的前提条件。(2)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未发生法律效力。因为曹××未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该判决。我国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
6、执行实行宣告制。只有当事人申请,法院作出裁定,宣告我国承认某一判决,该判决在我国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中国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3)忻××在中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应适用中国法律作准据法。(4)根据:《民法通则》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法律。3、中国某土产公司与新加坡某公司签订红枣买卖合同,由中国某土产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一批红枣。合同规定,中国某土产公司向新加坡某公司出口的红枣的等级为三级。合同签订后,新加坡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具了信用证。交货时,中国某土产公司因库存三级红枣缺货,遂改用二级红枣交
7、货,并在发票上注明;二级红枣,价格不变,仍以三级货价计收。中国某土产公司认为,货物的品级比合同规定的高,且价格不变,买方不会提出异议。可事实恰好相反,发货后,中国某土产公司到银行议付货款,开证行拒付货款,理由是单据与合同不符。中国某土产公司要求新加坡某公司修改信用证,被拒绝,新加坡某公司指责中国某土产公司违约,要求承担违约责任。问:(1)调整信用证关系的法律是什么?(2)开证行是否有权拒付贷款?答:(1)在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中,调整信用证关系的法律通常是各国普遍选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8、规定,卖方交付的议付货款的单据,必须与合同中的约定相一致,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如果卖方交付的议付货款的单据与合同中的约定不一致,单单不符或单证不符,银行有权拒付货款。本案中,中国某土产公司交付的发票与合同中的规定不符,银行有权拒付货款。 4、日本某公司于1988年5月7日向日本专利机构提出“防眼疲劳镜片”发明专利申请。之后,该公司于198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