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公司法》分析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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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网上教学活动文本(2005.5.17)2005-05-1王志远: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和大家一起上一节商法的课。在这节课里我主要想与大家一块讨论几个案例,用案例学习商法。由于只有一个半小时的时间,我们就把注意力集中到公司法这块。王志远:国家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市场经济是一步一步往前发展。从数据统计上来说,04年就比03年进出口的贸易数据增长了不少。市场经济发达以后,我们就应当了解一下有关经济和法有关方面的知识。因为做生意的人多了,就要成立组织、公司等,这就需要我们了解有关公司法的知识。如果涉及到公司这部分,它可能就有一系列的问题,比如

2、说公司设立、出资、发行、转让等这都是公司经营中要遇到的问题。  再有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内部是什么样的结构,他们都有什么权利,如何运作等这都有一定的规章制度,你不能够对他限制太严格了,也不能给无限的权利。如果没有合理的制约,它就会损害到股东的利意,损害到社会的利益等。再这里我们商法还要涉及到公司的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等问题。成立一个公司,如果是私人的公司你与社会的关系比较小,如果公司上市了,变成了公众性的公司了,这种情况下,你的公司就要对社会担负起更大的责任。债券也是,如果你的公司发行债券了,让社会上的人都买你的债券,人家为什么要购买

3、你的债券呢?实际上是人家花钱买你的证书,他们为什么要买呢?这时你得告诉他们,你的公司是什么样的公司,你的结营情况是什么样的。从国家角度来说也要规定哪些公司可以发行债券,而哪些不能发行债券。公司在经营状况中发生一些变化。在正常情况下,为了业务一个公司分成两个公司了,这就是分立。当然有两个类似的公司也可以合并成一个公司,这时它的竞争能力就强了这就是公司的合并了。当然,有些从性质来讲不是相同的,但是产品的上游和下游,这两个公司也有必要合并起来成立一个比较大的公司,这也属于公司的合并。  我们还应当了解总公司、分公司、母公司、子公司等情况。总公

4、司和分公司看起来是两个公司,但法律来讲是一个法人,如果公司公要出现问题,作为总公司就要为分公司承担一部分或全部的责任。母公司和子公司实际上来讲是两个公司,只不过母公司掌握了子公司的一定数量的股份(出资里占了比较大的份额),这时母公司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支配子公司的工作,从法律意义上来讲这是两个公司。再涉及到解散和清算,这是说公司如果在正常情况下可能经营到了结尾了,公司成立的时候章程约定我们要做什么项目,为了这个项目成立公司了,项目完成以后公司就要解散了,这时我们就要进行清算了。公司法里还有一章破产法,这里也有清算,是说公司不能经营了,出了问

5、题了,我们要用一种特殊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就是集体偿还债务。如果要说公司法里解散和清算是按照正常情况死亡的话,破产法是得了不治之症而死亡的。  投资人如何开办公司。这取决国家于对投资者的准入制度。公司设立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特许主义、许可主义到准则主义的变化。  关于法人的设立原则,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不同历史阶段对不同类型的法人,甚至对同一类型的法人的设立所采取的原则也不完全一致。因此,法人的设立原则并不是单一的,一成不变的,它因法人的类型不同以及时代的演变而有所差别,概括起来,法人的设立原则有如下几种:  1、放任主义。  放任主义也称

6、自由设立主义,是指:法人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以干涉或限制。  2、特许主义。  特许主义是指:法人的设立需要有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的特别许可。在特许主义下设立的法人称为“特许法人”。  3、行政许可主义。  行政许可主义又称为核准主义,是指:法人设立时除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准则主义。  准则主义也称为登记主义,是指:由法律规定法人的条件。法人设立时,如果其章程具备规定的要件,无须主管部门批准,就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登记,法人即告成立。  5、严格准则主义。  严格准则主义是指:法人设立

7、时,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其他一些限制性条款。  6、强制主义。  强制主义也称为命令主义,是指:国家对于设立法人,实行强制设立,就是在一定行业或一定条件下,必须设立某种法人。  我国法人的设立,对于不同类型的法人采取不同的设立原则,传统上对于企业法人,一律采用行政许可主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颁布后,开始有所区别对待:  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要采用严格准则主义。  2、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非公司法人的设立仍采用行政许可主义。  3、对于机关法人的设立采用强制设立主义。  4、对于事业

8、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分别采用两种不同的原则:  (1)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其设立采用特许主义。  (2)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因其一般要经过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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