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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30
《电大《实用法律基础》案例分析(含答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实用法律基础案例分析、1、被告人岳某,男,36岁,系生产队长。因提出改变水路的不合理要求,与社员马某(男,50岁)发生争吵。岳某继续坚持改变水路的不合理要求,又与马某的儿子马甲发生争吵,马甲便朝岳某的头部劈了两锹,后逃走。岳某看到站在一旁的马某,便持铁锹向马某的头部猛击一下,当即将其打倒在地,接着又朝马某的头部连击两下,马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请问:(1)岳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2)用犯罪构成理论进行分析。(1)、该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2)、本案犯罪构成中犯罪主体是岳某,犯罪
2、客体是马某的生命权,犯罪主观方面是岳某杀人的直接故意,犯罪客观方面是岳某故意杀人的行为,即用铁锹击打2、某果品公司因市场上西瓜脱销,向新疆某农场发出一份传真:“因我市市场西瓜脱销,不知贵方能否供应。如有充足货源,我公司欲购十个冷冻火车皮。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农场因西瓜丰收,正愁没有销路,接到传真后,喜出望外,立即组织十个车皮货物给果品公司发去,并随即回电:“十个车皮的货已发出,请注意查收。”在果品公司发出传真后,农场回电前,外地西瓜大量涌入,价格骤然下跌。接到农场回电后,果品公司立即复电
3、:“因市场发生变化,贵方发来的货,我公司不能接收,望能通知承运方立即停发。”但因货物已经起运,农场不能改卖他人。为此,果品公司拒收,农场指责果品公司违约,并向法院起诉。试分析:(1)本案中的合同有没有成立?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1、《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公司给农场的传真没有价格、质量、数量等具体明确的内容,仅是“望能及时回电与我公司联系协商相关事宜”,咨询,且
4、明确表示要“联系协商相关事宜”。这显然不符合要约的成立条件,不属于要约,而是要约邀请。2、要约尚未成立,即双方并没有建立合同义务关系。在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农场单方擅自发货的行为,只能自负后果责任,果品公司没有责任。3、张某夫妻带着儿子张强到中华照相馆周岁纪念相。摄影师夏某见张强的照片活泼可爱,便私自多放大了几张,在征得张某同意后将其中一张摆放在自己的橱窗内,以招揽顾客。其余的几张保留了下来。后来,夏某的朋友洪某见到该照片,称其所在的印刷厂正在制作儿童挂历,就要求夏某给他一张。印刷厂以800元价格从
5、洪某处买到照片并制作成挂历。张某在买挂历的过程中,发现儿子的大头相也在其中,非常气愤,找到印刷厂问明来源后,即以夏某和印刷厂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2000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夏某要求追加洪某为被告。法院经调查,认定上述事实属实。问:(1)本案中夏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法院应怎样判决。首先侵犯的是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
6、,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张某是儿子的监护人,有权利监护儿子的肖像权。赔偿损失的话法院会首先问双方是否愿意进行调解,调解不能够完成的前提下,法院对其进行判决,赔偿款按照相关法律进行赔偿,法律规定:对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既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又有权要求侵权人对侵害肖像权所造成的物质上的损失,进行经济损害赔偿4、石某,男,35岁。石某经常虐待妻子。一日,石某的妻子因不堪石某的毒打,在石某走后服毒自杀。邻居发现石某的妻子在床上挣扎,便把石某找回来,要他赶快将妻子送医院抢
7、救。石某既不抢救,也不让邻居抢救,还恶狠狠地说:“我就要看着她死。”最后,邻居们强行将石某的妻子送往医院,但由于时间拖延太久,经抢救无效死亡。试分析: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石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态。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有能力履行某种义务以阻止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竟不予以履行的行为。本案石某与其妻之间具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在其妻生命垂危时,石某有义务积极予以救助。而石某非但不予救助。而且还不让邻居救助,最终导致其妻死亡,其行为属于不作
8、为的犯罪。5、王某,16周岁,一天,她到工艺美术公司以800元购买了项链和宝石戒指,她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行为,要求公司退款。而王某提出她是靠临时工而自食其力的待业青年,她表示不愿退货。王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答:①王是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年满十六岁,以自己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因而这项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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