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经济师考试用书--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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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部分经济法高级经济师考试科目为《经济理论与实务》,考试时间为18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经济专业基础知识、政策法规及运用相关经济理论分析、判断和处理问题的综合能力。  合同法制度  (一)合同法制度概述  (二)合同的订立和成立  (三)合同的效力  (四)合同的履行  (五)合同的担保  (六)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七)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的管理和合同争议的解决  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法概述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五)公司债务  (六)公

2、司财务会计  (七)公司合并、分立  (八)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九)法律责任  证券法律制度  (一)证券和证券法概述  (二)证券市场的主体  (三)证券发行制度  (四)证券上市  (五)证券交易  (六)上市公司收购  (七)证券监管制度  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权与物权法  (二)所有权  (三)用益物权  (四)担保物权  (五)占有  第一部分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第一节 合同的基本理论  一、合同与合同法  1.合同法中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  (1)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

3、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合同法具有以下特征:合同法是私法;合同法是自治法;合同法是财产交易法。  【解释】合同法与物权法均属财产法范畴,其中物权法主要调整财产归属及利用的财产关系,是从静态角度为财产关系提供法律保护,而合同法则调整财产的流转关系,即商品交换关系,即从动态角度为财产关系提供法律保护。  (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协议均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另外,在涉外合同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4、,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可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关于该种合同的具体规定。对无名合同则只能在适用《合同法》总则中规定的一般规则的同时,参照该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类似的规定执行。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给付义务具有依存和牵连关系,因此双务合同中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和风险负担的问题,而这些情形并不存在于单务合同中。  (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除了两种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以外,实践合同中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给付义务的违反不产生违约责任,而只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程序  

5、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包括要约、承诺两个阶段。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此项条件要求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内容;(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但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如悬赏广告,则视为要约。  【规则】注意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作用,发出者不按其内容订立合同,亦不

6、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要约是在要约尚未生效的情形下发生的。如果要约已经生效,则非要约的撤回,而是要约的撤销。  5、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法律规定了有些要约不得撤销。  6、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

7、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应当即时做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2.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3.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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