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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6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指南》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广州市建设项目报建指南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指南及相关规定,城市新建项目须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市规划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0条;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7条;3、《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办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不存在《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业务案件受理和送达制度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六)(七)项规定
2、的情形。、办理程序:1、申请人前往规划局窗口递交申请材料或在本站填写申请表单;2、规划局窗口现场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发不予受理告知书;同意受理的发受理回执;或:规划在线网站返回网上受理编号,并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意受理的发通知请申请人前往窗口递交图纸资料,窗口接收图纸并经初审后,正式立案办理;3、在规定审批时限内完成业务办理;4、规划局窗口发案。报送资料:立案提交资料目录(资料按下列顺序装订)1.基本资料(1).申请人的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3、,应当先申请IC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2).立案申请表。(3).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4).授权委托书原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
4、,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经营执照》②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除勘测信息类业务外均应当提交);其中办理中心村规划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由区城市规划部门申报。(6)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办理建筑类业务时,如代理人与申请人属于配偶、父母、子女关系,应当提交户口薄复印件,委托其他人办理的,应当进行公证。2.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5、立项的有关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证,国家规定实行投资核准管理的建设项目除外。3.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发展及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广东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表》。4.区属单位应当取得区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初审意见。5.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附图。6.因政府公共工程征用或拆迁需要申请拆迁安置、复建用地,应当由负责拆迁安置的部门统一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1)申请农村村民住宅的拆迁安置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①市
6、、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拆迁量和实际需安置户数的核准文件(应当去除不符合安置规定的被拆迁户数);②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③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2)申请复建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①政府批准同意拆迁后复建安置的批准文件;②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需复建的被拆物业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违章建筑总面积应当予扣除);③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复建补偿协议;④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7.在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地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应当按照《广州市申请使用建
7、设用地规则》规定提交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8.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9.建设项目总平面关系布置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受理部门:市规划局受理地点:市政务中心五楼。联系方式:38920509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00-11:30,下午1:00-4:30;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00-2:30办理期限:40个工作日收费标
8、准及依据:本项服务不收费。二、建筑物(单体或连体)命名的审批办理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第六条(七)(八)项;《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第七条、第十二条;《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2007年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第四条;《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1999年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第五条办理条件:无限制办理程序:(一)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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