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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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州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切实加强城建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项目,主要指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即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含土地经营收益)以及由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所安排的城建项目。  第三条 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必须纳入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严格

2、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提高决策程序的透明度,加大公众的监督力度,实行项目公示制度,并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保证金奖惩制度,充分调动各城市建设责任主体的积极性。  第五条 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应坚持以民生需要为导向,重点投向公益性10项目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项目性质,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多种方式,吸引多元化资金进入政府性投资项目。  第六条 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工

3、程造价审核制度,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由市住建部门负责审核。建立土地开发和项目建设同步机制,确保项目建设的有序进行。  第七条 “一城四区”城建项目的实施由市住建部门牵头跟踪管理,定期组织召开城建工作例会,及时协调解决相关矛盾。对相关责任部门、建设主体及参建各方实行考评考核,建立绩效考核保证金奖惩制度。并按月向市政府报告项目实施的进度、质量、安全等状况。  第二章  城建项目计划的编制和批准  第八条 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计划由市住建部门进行社会征集,并与发改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泰州市国民经济

4、和社会发展规划、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泰州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实际需要,在征求市政府意见后,按照项目计划编制管理办法进行编制。10  第九条 市发改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管理办法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与市住建部门会商一致后,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项目,制定下年度的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计划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年度投资规模;  (二)新开工项目名称、项目责任主体、建设规模、建设周期、项目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和建设内容、资金来源;   

5、(三)续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建设周期、项目总投资、年度计划投资和建设内容、资金来源;  (四)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五)规划、专家论证、项目后评价等工作经费;  (六)待安排项目预备资金;  (七)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10  第十一条 市住建部门参与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投资规模的决定,并由市发改委会同市住建部门提出具体项目及其投资额。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必须落实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并经市住建部门核算后,在项目建议书审批后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设项目若资金变更,需要调整立项的

6、,需经市发改委与市住建、市财政会商后确定。第十三条 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计划应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在建项目需要结转下年度的,由建设单位在当年的第三季度末报市发改委、市住建部门共同审核后实施。  第十四条 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如下一年度不能开工建设,应根据需要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内安排项目前期费用。  第十五条 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投资规模或增减项目,须

7、在每年第三季度前,由市发改委会同市住建、财政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投资增加部分由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的待安排预备资金给予保障。10  第十六条 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计划经批准后,由市发改委下达给建设单位,并抄送市财政、规划、国土、住建、监察、审计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  第三章  城建项目的管理  第十七条 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城建重点项目须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审批分工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完成初步设计后编制项目概算。由市住建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法人单位报送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合理

8、性、规范性审核。并根据初步审核的结果、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经审批的概算作为项目法人单位实施项目的依据。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合理安排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依法组建项目法人。其中,适合市场化运作的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招标。政府可根据项目性质采取参股形式注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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