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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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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解释工程审价费收取办法的通知各单位经营科:根据上海建设和交通委及市物价局联合颁发的“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此文刊登在2006年第二期造价信息上),公司合约部近期就此收费标准走访了市定额站,现将工程审价费的收取办法和标准解释如下,请各单位对照执行。一)关于审价项目个数的认定。审价项目个数的认定以审价单位和业主签订的审价咨询合同份数为准。如一个项目有若干个单体,审价咨询合同仅签一份,则若干个单体的核增、减额应并在一起
2、计算,不能按单个单体的核增、减额分别计算审价费。如审价单位和业主签订的审价咨询合同是按若干单体分别签订的,则可分别按每个单体的核增、减额计算审价费。二)审价费收取办法。1)审价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具体收费率详见上述文件中规定的标准。2)业主、施工单位承担审价费比例:a)核减率在5%以内(含5%),由业主全额承担。b)核减率在5%以上,5%以内的审价费由业主承担,超过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c)核增部分不分5%以内和5%以外,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3)审价费收取办法:a)核增、核减应分别计算审价费。不能把
3、核增、核减额相互抵消后再计算审价费。b)核增、核减在5%以内(含5%),计费办法是按送审造价为基数计取,不按核增、减额计取。例:某工程土建送审造价1000万元,核增48万元(在5%内),核减50万元(在5%内)。由于核增、减额均在5%内,因此按送审造价计取审价费,具体收费办法如下:核增部分:100万元*0.36%+(500-100)万元*0.28%+(1000-500)万元*0.22%=2.58万元(由施工单位全额承担)。核减部分:同上。=2.58万元(由业主全额承担)。c)核增、核减在5%以上,计费办法是按
4、核增、核减额分别计取。例:某工程土建送审造价1000万元,核增80万元(8%),核减150万元(15%)。由于核增、减额均超过5%以上,因此应按核增、核减额分别计费,具体收费办法如下:核增部分:80万元*6.3%*100/1000万元+80万元*5.7%*500-100/1000万元+80万元*5.1%*1000-500/1000万元=0.504+1.824+2.04=4.368万元(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核减部分:150万元*6.3%*100/1000万元+150万元*5.7%*500-100/1000万元
5、+150万元*5.1%*1000-500/1000万元=0.945+3.42+3.825=8.19万元。其中:业主承担:8.19万元*5%/15%=2.73万元。施工方承担:8.19万元*(15-5)%/15%=5.46万元。由于目前审价费支出日益增大,已影响工程成本,望各单位严格把好结算送审造价关。对审价单位收取的审价费,要按国家收费规定予以对照,防止审价单位乱收费。各单位经营科要组织预算员学习审价收费办法,要求每位预算人员都能掌握此计费办法。合约部06-12-25附《审价费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审价费差额定
6、率累进收费表单位:%收费项目收费基数划分标准(万元)100以下(含)100-500(含)500-1000(含)1000-3000(含)3000-5000(含)5000-10000(含)10000以上(含)工程造价审核核增、减额5%以下(含),按送审价收取建筑0.360.280.220.180.150.120.09安装0.360.310.220.190.160.120.09核增、减额5%以上,按核增减额分别收取建筑6.35.75.14.03.83.63.2安装7.36.76.15.04.53.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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