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桐庐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桐庐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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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桐庐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施工、监理企业:随着我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以下简称县标化工地)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全县建设工程的现场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创建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应。为进一步提升创建水平,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三位一体管理体系,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桐庐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凡新开工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办法》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从2010年

2、度开始,县标化工地作为申报“桐江杯”优质工程的必备条件之一。二、已开工建设但主体未结顶的建筑工程、未经中间验收的市政工程,企业应立即补报工地创建计划,并按要求报送《桐庐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申请考评表》,如未报送,取消工地参评资格。三、在评出县标化工地的同时,我局将根据工地的排名秩序,向市建委推荐评选市标化工地名单,市标化工地评选办法及申报材料仍执行杭建工发[2005]703号和杭建工发[2007]547号文件精神。16附:1、桐庐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2、()年度桐庐县建设工程安

3、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创建计划表3、桐庐县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申请考评表4、桐庐县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申报表联系人:蒲树荣联系电话:64217832二0一0年三月十六日抄送:市建委。附1:16桐庐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建设工地安全生产和环境整洁,促进全县建设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杭建工发[2005]703号),结合桐庐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桐庐县建设

4、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以下简称县标化工地)是我县建设工程建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最高奖。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应体现我县建筑业的先进管理水平,并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三条县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桐庐县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省、市有关规定等。县质监站受县建设局委托负责本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第四条按照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三位一体”的管理原则,为强化工作联动性,县标化工地作为县“桐江杯”优质工程(含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评选的必备条件之一。第五条本

5、办法适用于桐庐县行政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16第六条参加县标化工地评审的工程应具有以下规模:1、建筑面积在3000(含3000平方米)平方米以上建筑工程;2、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七条申报县标化工地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本县注册的施工企业或已在本县备案的外地施工企业,并具有相应资质;2、工程的总承包单位;3、完成建筑工程量占工程总工程量20%以上的专业承包企业,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第八条参加县标化工地评审的工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国家基

6、本建设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2、已列入创县标化工地计划,符合国家、省、市颁布的有关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到全县范围内的先进水平。3、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4、积极贯彻落实各级管理部门的各项工作。5、办理了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6、上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内竣工工程;16第九条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县标化工地参评资格。1、企业未按要求报送工地创建计划表和申请考评表的;2、工地

7、发生重伤以上安全事故的;3、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4、工地发生施工机械设备倒塌、火灾等有责事故的;5、居民集中投诉、治安案件及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等问题被查实,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6、在各级建设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发现违反工程建设法规、强制性条文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的。第三章申报或评审程序第十条县质监站负责组织实施县标化工地的申报受理,日常管理及考评工作。第十一条企业在工程开工15日内将创建计划(附表一)报县质监站,工程主体结顶(市政工程为中间验收)10日内将

8、申请考评表(附表二)报县质监站,由县质监站组织人员进行初评,主要内容是核查各项申报条件,检查台帐资料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的实施情况等。工程竣工后于每年10月10日前,将申报表(附表三)由各相关单位填写意见后汇同其它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县质监站。16第十二条10月中旬开始,县质监站将组成评审专家组,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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