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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5
《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的通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311号2005年06月23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的精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对保健食品广告在发布前进行审查。对于目前已在发布中尚未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广告申请人必须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要求,及时向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申请。2005年8月1日后,凡是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广告,不得在媒体继续发布。 特此通知
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广字(2000)第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厅(局): 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告法》、《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健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禁止宣传疗效,禁止宣传改善和增强性功能的作用。 二、保健食品广告应
3、当严格依照由卫生部核发的保健食品证书中的保健功能(目录见附件一)进行宣传,不得超出和扩大。 三、保健食品广告应有明显的保健食品标志(图形见附件二),应使消费者容易识别其为保健食品。在可视广告(如影视、报刊、印刷品、店堂、户外等广告)中,保健食品标志所占面积不得小于全部广告面积的1/36;其中,报刊、印刷品广告中的保健食品标志,直径不得小于1厘米,影视、户外显示屏广告中的保健食品标志,须不间断地出现。在广播广告中,应以清晰的语音表明其为保健食品。 四、对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抽检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关于通报不合格产品的有关文件在辖区范围内暂停
4、其广告发布。上述保健食品经原抽检部门或其上级部门再次抽检合格,方可继续发布广告。 附件一: 保健食品功能目录 1、免疫调节 2、调节血脂 3、调节血糖 4、延缓衰老 5、改善记忆 6、改善视力 7、促进排铅 8、清咽润喉 9、调节血压 10、改善睡眠 11、促进泌乳 12、抗突变 13、抗疲劳 14、耐缺氧 15、抗辐射 16、减肥 17、促进生长发育 18、改善骨质疏松 19、改善营养性贫血 20、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作用 21、美容(祛座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分和油分) 22、改善胃肠道功能(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润
5、肠通便/对胃粘膜有辅助保护作用) 23、抑制肿瘤(卫生部已于2000年1月暂停受理和审批) 附件二:保健食品标志(颜色为天蓝色)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国家部委有关保健食品相关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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