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转发《西南石油大学社会实践学分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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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7:西南石油大学大学生社会综合实践学分管理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文件精神,发挥社会实践活动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独特的育人功能,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活动是实践育人的有效载体。鼓励学生深入基层、了解国情、服务社会,在参与社会现代化建设中锻炼才干、提升能力。第

2、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从2012级学生开始试行。第三条大学生社会综合实践为我校本科生必修课程,分大学生社会综合实践1和大学生社会综合实践2两门课程,共计2学分。大学生社会综合实践1(团队实践)为1学分,每个学生在大学期间至少参加一次团队社会实践活动,实践时间不少于两周,鼓励学生在大二之前获得学分。大学生社会综合实践2(个体实践)为1学分,每个学生在大学期间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累计时间不少于两周,鼓励学生在大三之前获得学分。学生需通过参加团队实践和个体实践两种社会实践形式,并提交相应的调查报告

3、和证明材料,作为两门课程成绩评定依据。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范围第四条大学生社会综合实践工作由“西南石油大学大学生社会综合实践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工部(研工部)、教务处、校团委,以及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工部(研工部)。第五条学工部(研工部)负责整体协调,规划社会实践的组织实施,加强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等工作;校团委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各学院开展团队社会实践活动,加强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等工作;教务处负责大学生社会综合实践的课程与学分

4、管理工作;各学院负责做好本院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动员、总结,指导学生认真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第三章工作内容和基本程序第六条社会实践可分社会服务、社会考察和调查、就业创业三类项目。社会服务类项目是指学生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进行政策宣讲、法律援助、义务支教、医疗卫生服务、生产劳动、科技支农、文艺演出、勤工助学等服务活动。社会考察和调查类项目是指结合社会的热点问题和自身实际确定一个调研课题,在社会实践中进行深入的调研,调研后撰写高质量的调研报告。就业创业类项目是指学生进行各类就业见习、自主创业等。第七条团

5、队实践由校团委统一组织,具体实施按照团队社会实践有关办法执行,开展社会实践的时间主要集中在每年寒暑假。个体实践是指学生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实践,根据学校的总体要求和具体安排,由个人集中一段时间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具体时间、内容和实践地点由个人自行确定。第八条每年寒暑假,校团委(指导学院分团委)组织开展团队社会实践活动,发布团队社会实践信息,并负责进行组织、动员、培训、安全教育、活动开展等工作,要求学生参加团队社会实践活动前购买保险,以及实践地相关信息的前期调研等。第九条指导教师每学期原则上可指导不超过5支团队

6、(每支团队人数一般不应超过20人,设一名指导教师)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指导教师应有针对性地对团队实践活动给出指导性意见,并认真审核学生的申报材料。第四章考核管理与总结表彰第十条社会实践课程考核形式为考查。课程成绩实行五级计分制(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优秀人数不超过团队学生总数的20%,良好人数不超过学生总数的40%。其中,优秀90分~100分、良好80分~89分、中等70分~79分、及格60分~69分、不合格者0分~59分。第十一条大学生社会综合实践1(团队实践)实行“先组队、再建班、后评分”

7、的制度,即组建社会实践团队的单位向学工部(研工部)提供团队学生名单和指导教师名单,学工部(研工部)汇总后交教务处建立教学班级,之后团队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实践过程中的参与情况、团队调研报告和学生个人调研报告评定实践成绩,并在教务系统录入学生实践成绩。上述过程每学期进行一次。原则上应在每个假期开学后两个月内完成学分认定工作。第十二条大学生社会综合实践2(个体实践)实行“先建班、再选课、后评分”的制度,学生统一在大三学年第二学期进行选课,学生提交社会实践成果以调查报告的形式交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评定成绩,并完成成

8、绩登录工作。对第一次认定未及格的同学,可在大四重修。第十三条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若存在材料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该课程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学校可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第十四条每年全校社会实践教学工作总量和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按照当年参加社会实践的学生实际人数核算并由学工部(研工部)统一进行分配。第十五条学校每年进行一次社会实践活动的总结评优和表彰工作,表彰对象为组织、指导、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集体和个人。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社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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