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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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修正)2005年09月16日09:49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修正)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工作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木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第三条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划分为一、二、三类区域,分别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的一级、二级、三级标准。第四条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的范围(一)崂山风景名胜区:从西麦窑一幸福村一梧桐涧一大河东一

2、蛤蟆涧一黑涧一柳树台以东一柳树台一青峰顶一水桥(沿公路向西)一人崂(向右经劈石口)一大涧(右拐沿山麓)一小山村一曲家庄一仰口湾(沿海边向南)一西麦窑;(二)琅珈台景区:从北湾沙滩一王家台后南侧一陈家台后西侧(转东南方向)一中桃园西侧一前桃园东侧一海滨(含斋堂岛);(三)大泽山风景名胜区:从平度与莱州分界线北侧一大泽山镇东侧—东桃山村北侧一黄山东头村西侧一龙山镇西侧一石灰陈家西侧。第五条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三类区的范围李沧区西区界以东一一口沙河南岸以南一一重路一一唐山路一一兴城路一一四流中路一一四流中支路一一李村河桥一一四流南路一一杭州路一一杭州路立交桥一一沈阳路、

3、顺兴路、平定路、延安二路以西一一延安路以北一一广饶路、松山路、泰山路、普集路以东一一胶济铁路线一一小港二路一一海边以北”O第六条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的范围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三类区以外的区域。第七条青岛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提供本市环境质量空气状况的监测数据。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方法及不同类别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内的监测点位的分布,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采取相应措施,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工作,保证本辖区的环境空气质量按功能分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第九条本规定具体

4、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3月29日青政发(2000)62号)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做好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调整工作,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工作环境和生态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青岛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以下修改:一、《规定》第五条修改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的范围李沧区西区界以东一一白沙河南岸以南一一重庆路一一唐山路一一兴城路一一四流北路一一四流中路一一四流中支路一一李村河桥一一四流南路一一杭州路一一杭州路立交桥一一沈阳路、顺兴路、

5、平定路、延安二路以西一一延安路以北一一广饶路、松山路、泰山路、普集路以东一一胶济铁路线一一小港二路一一海边以北”O二、《规定》第八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釆取相应措施,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工作,保证本辖区的环境空气质量按功能分区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1998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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